住所和居所有什么区别

原本以为意思差不多,还是得去网上百度了一下,以下内容是搬运过来的 。

“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是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 。如果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尚未迁入另一地,又无经常居住地的,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出处:360百科)
也就是说,住所是一个很严肃的法律上的概念 。
居所与住所不同 。居所是指暂时住居地,但暂住不是短时的意思,而是有预定期间,在特定事务终了后即离去之意 。通常认为,一个人如果没有住所,或住所不明,或在外国有住所在本国没有住所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就以其居所为住所解决各种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原告、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出处:360百科)
【住所和居所有什么区别】所以我总结一下,住所是严格的法律概念,要确定你的户籍和公民权利的位置,而居所是你的所居住的地方,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 。住所是唯一的,居所可以有很多的 。住所的变动是正规的手续,而居所的变动是自然的流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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