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刘可心 胜诉!作出的《责令交地决定书》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予以撤销。( 二 )
二、征地程序严重违法 。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 XX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批文作出后 , 10个工作日作出《征收土地公告》 , 被告应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 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提到的公告 , 是2012年1月11日连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XX县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2
1号) , 作为征收原告土地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 显然被告XX县国土资源局根本就不清楚 , 原告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应该遵守哪部法律规定 , 按照什么程序征收 , 且作为集体所有土地的宅基地上房屋依法根本就不能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收的范围内 。 但该方案公告完全能够证明 , 原告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是在2012年才被纳入实施征收的实质程序 , 早已超过两年的法定期限 。 对复议决定中所列的征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法律规定在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后3个月内实施补偿到位 , 程序仍严重违法 。
三、决定书中确定的补偿标准严重违法 。 征地批文失效 , 根本就不存在补偿征地拆迁房屋的前提 。 被告委托评估公司于2017年对原告房屋进行拆迁评估没有法律依据 , 且以2012年1月11日连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XX县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 , 更无法律依据 。 本案征地批文于2009年作出 , 2012年原告的土地房屋被纳入实质征收范围 , 但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 , 被告及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土地及房屋 , 到2017年 , 原告的房屋被征收了8年之久 , 法律依据何在?依照2012年的房价作为评估点 , 补偿2017年才征收的房屋 , 且扣除土地补偿费116366.77元无法律依据 , 无视公平正义 , 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 综上 , 在征地批文已经失效 , 征地程序及补偿标准严重违法的前提下 , 被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严重违法 , 应予撤销 。
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提起行政诉讼 , 一、请求依法撤销连国土资[2017
353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二、请求依法撤销龙国土资复议决[2017
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二.被告辩称
被告XX县国土资源局辩称 , 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决定书》这一行政决定的行政权源合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 作为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 XX县国土资源局有权就本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 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行为 , 责令交出土地 。 因此 , 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决定书》主体合法 。 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XX县人民政府因XX县XX文教育卫片区建设需要 , 需征用相关土地 , XX县人民政府的征地方案 , 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XX县2008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准后 , 依法发布征地公告 , XX县国土资源局也依法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 。 涉案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 征收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XX县××××村民委员会 , 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对象为原告 。 征收实施机关XX县人民政府在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及2017年2月27日和2017年2月28日最后协商 , 原告均拒绝征收 。 鉴于原告这种无理拒绝征收 , 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行为 , XX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 责令其限期交出土地 。 原告被征收的房屋坐落于XX县××号 , 在西城××区范围内 , 该房屋现状为二层砖混结构 , 总建筑面积330.98平方米 , 虽然涉案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 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 仍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 经依法评估公开市场价值为80.73万元 , 二次装修的公开市场价值为3.12万元 。 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决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正确 。 XX县人民政府因XX县西城文教育卫片区建设需要征收包括原告位于连城县××××土地及房屋 。 原告的房屋用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 鉴于目前没有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的单独法律规定 , 对其征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进行 。 在具体的补偿标准及程序上 ,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 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 。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 , 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 , 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 , 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 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规定的立法精神 , 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在补偿标准等各方面均比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高的事实 , 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 对其房产的征收补偿标准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相关标准的做法 , 符合相关立法精神 , 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 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决定书》所遵循的程序合法 。 鉴于《决定书》是XX县国土资源局依职权所作出的具有行政命令性质的行政决定 , 依法告知拟作出决定的内容、法律依据等情况 , 并告知其所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原告在收到告知书后也没有作出任何陈述和申辩 , 为此 , XX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 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XX县2008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准后 , 依法发布征地公告 , XX县国土资源局也依法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 。 因此 , 原告所称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 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决定书》这一行政决定与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的行政行为是各自独立的行政行为 。 原告主张的批准征地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不在本案的审理范畴 。 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决定书》是基于原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 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 整个征地行为均是依法进行的 , 不存在原告诉称的违法情形 。 综上所述 , 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决定书》这一行政行为 , 认定事实清楚 , 证据确凿 , 适用法律正确 , 程序合法 , 内容适当 , 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推荐阅读
- 传播一点精彩 江夏庙山 邬树小区、庙山社区、三角洲有拆迁计划吗?回复来啦!
- 与底层百姓一起呼吸 杨家坪某小区拆迁,自己是女孩就在说,现在女儿都上小学了还没拆
- 踏过山河 浙江发出“喜报”,这一区“征地”,涉及200户,补偿金达6亿
- 讨厌数学的女生 太原拆迁“新动向”,这一城中村被“选中”,当地人却不太乐意
- 普法小杰 北京拆迁律师解读:房屋评估报应当要考虑到哪些因素?
- 普法小杰 北京拆迁律师解读:征收补偿决定如何撤销?
- 普法小杰 北京拆迁律师解读:评估报告不合理怎么办?
- 普法法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该在什么时候签?
- 眼睛想旅行 江苏迎来“大范围”拆迁,补偿4万一平,村民翻身成“暴发户”!
- 伊殇雪 余姚前首富谷秀龙:带几十个拆迁户免费旅游,两年欠20亿跑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