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刘可心 胜诉!作出的《责令交地决定书》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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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7年9月6日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连国土资[2017
353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 决定:一、责令被征收人杨XX和XX县××××村民委员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交出土地 。 二、被征收人杨XX所有的位于XX县××××号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80.73万元 , 二次装修货币补偿金额为3.12万元 , 另外为体现合理性原则 , 给予一次性补助款2万元 , 以上补偿款应扣除土地补偿款116366.76元 , 补偿款总计742133.24元 。 三、征收补偿方式确定为货币补偿的 , 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为80.73万元 , 二次装修货币补偿金额为3.12万元 , 搬迁补助费1985.88元 , 补助款2万元 , 扣除土地补偿款116366.76元 , 补偿款总计744119.12元;征收补偿方式确定为房屋产权调换的 ,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80.73万元 , 二次装修货币补偿金额为3.12万元 , 搬迁补助费1985.88元 , 临时周转过渡费为9929.4元 , 补助费2万元 , 扣除土地补偿款116366.76元 , 补偿款总计754048.52元 , 被征收人在西城剩余房源中选择安置房 , 所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互结差价 。 四、被征收人杨XX可选择货币补偿 , 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 但应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我局选择的补偿方式 , 逾期不选 , 视为货币补偿方式 。 被征收人杨XX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到我局领取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计744119.12元 。 五、以上安置补偿费用现已存于我局指定银行专户 , 请被征收人杨XX按上述规定时间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 , 并自行拆除房屋及其他设施 , 交出土地 。 逾期未办理 , 将依法予以处理 ,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负 。 杨XX不服申请复议 。 2017年12月27日XX市国土资源局作出龙国土资复议决[2017
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维持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连国土资[2017
353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
【关键词】行政诉讼 , 拆迁补偿 , 确认违法 , 拆除房屋 , 房屋征收 , 撤销行政决定书
一.案情介绍
原告杨XX诉称 , 2017年9月6日 , 被告作出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XX县2008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 确定原告位于XX县××××村的部分土地及其房屋属于被征收范围内 , 用于XX西城文教卫片项目建设 , 因未能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 , 故责令限期交出土地 。 原告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后 , 于2017年12月28日收到复议决定 , 其维持涉案限期交出土地决定 。 原告认为 , 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严重违法 , 应予撤销 , 具体理由如下:
一、征地批文已经失效 , 无法律效力 。 《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 , 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 , 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 , 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 ”本案被告作出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 最主要的事实依据就是征地批文的合法有效 。 其所依据的征地批文于2009年3月15日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 , 且复议决定查明认为 , XX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于2011年1月18日、2011年1月19日 , 2011年2月16日分别与被征地所在村XX镇XX村民委员会签定的《征地协议书》和发放补偿款情况 , 证实了被告XX县国土资源局在征地批准作出后 , 已在两年内实施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没有违反闽政地[2009
244号批复第六条和《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 。 上述认定显属认定事实不清 , 且错误解读法律规定 。 第一、XX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协议是否包含原告所合法使用的土地 , 且是否依法包含原告所有的房屋 , 没有证据证明 。 涉案征地批文征收原告宅基地及拆迁地上附着物的房屋 , 如未失去法律效力 , 那就应当根据直接针对原告宅基地及房屋的相关协议进行认定 , 但复议机关通过3份协议认定事实 , 说明也未查清原告占用土地及房屋是否被签订协议的事实 , 也未查清是否涉案征地批文征收范围内涉及原告村的士地都被征收签订协议的事实 。 第二、《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 且自动失效的条件为: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 , 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 。 现退一步讲 , 就算被告或相关部门实施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但两年内未用原告宅基地事实 , 被告不能无视 。 不管征地范围内的其他土地是否被征收 , 房屋是否被拆迁 , 但原告的房屋至今还在居住 , 土地也未被征收后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 因此 , 根据《意见》规定 , 征地批文第七条的规定涉案征地批文已经自动失效 , 无法律效力 , 不能作为征收原告宅基地拆迁房屋的法定依据 。 在此前提下 , 被告作出限期交出土地决定无事实依据 。 被告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 责令原告限期交出土地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 以此剥夺原告宅基地使用权 , 拆迁原告房屋显属严重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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