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刘可心 胜诉!作出的《责令交地决定书》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予以撤销。( 三 )



三.举证
原告提供的1、集体宅基地使用证 。 2、《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 3、《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 被告XX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1、《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 2、《行政复议决定书》 。 3、《关于XX县2008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 4、《关于印发XX县西城西城安置社区土地收储项目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5、《关于XX县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 6、XX县XX镇人民政府、XX县××××村委会证明 。 7、XX县发展和改革局连发改综[2008
185、186、187、188、189号批复 。 8、XX县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 9、《关于XX县2008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 10、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报表 。 11、权属证明 。 12、集体土地所有证 。 13、征地告知书(存根) 。 14、XX县人民政府公告 。 15、公告、通知(存根)、照片 。 16、公开选择评估机构会议记录、照片 。 17、公示、照片 。 18、通知(存根) 。 19、房屋产权权属审查公告、房屋征收产权用途认定书、送达回证 。 20、委托书、委派证明、测绘资质证书房地产评估委托书、公证书、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 21、估价初步结果公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存根)、照片 。 22、选择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告知书(存根)、照片 。 23、协商记录、入户记录、会议记录、照片 。 24、XX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送达回证 。 25、送达回证 。 被告XX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1、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手续、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 。 2、原告申请行政复议提供的证据集体宅基地使用证和《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 3、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公文拟稿单(两份)、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邮政快递详情单(两份)、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回证、快递查询单 。 4、行政复议答复书 。 5、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公文拟稿单 。 6、《行政复议决定书》、邮政快递详情单两份、快递查询单两份 。 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 , 本院予以认定 。

四.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 XX县国土资源局具有作出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的法定职权 。 原告房屋所使用的集体土地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后 , XX县人民政府作出公告[2009
4号《关于2008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 2009年4月11日 , 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连国土资[2009
38号《关于XX县2008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 二公告于2009年4月12日在XX县××××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进行了公示 , 征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 2010年9月1日XX县人民政府作出连政综[2010
234号《关于印发XX县西城西城安置社区土地收储项目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征收人:XX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 征收实施期限:西城安置社区计划从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止 , 共计6个月;西城计划从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 , 共计8个月 。 XX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上述文件开展征地工作 , 于2011年1月18日与第三人连城县××××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协议书》 。 原告的房屋在集体土地上 , 应由征收人XX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征收原告的房屋 。 但本案中 , 当原告的房屋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 , 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XX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征收 , 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中对原告房屋的补偿作出决定 , 违反了规定 。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 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 作为被征收人最关心的是被征收房屋能够得到多少补偿 , 以及补偿是否公平、合理、合法 。 土地上房屋的补偿问题得到解决 , 土地问题就迎刃而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 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 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 原告的房屋虽经龙岩明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房屋价值评估 , 但估价时点是2012年1月11日 , 2017年进行补偿按照2012年的房屋价值 , 时间相差5年之久 , 显然对原告不利 , 原告的合法权益不能充分得到保障 。 并且 , 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 除责令原告交出土地外 , 还责令第三人XX县××××村民委员交出土地 , 而第三人已经与XX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了《征地协议书》 , 并不存在拒绝交出土地的情形 , 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不交地 , 其责令第三人交地 , 没有事实依据 。 因此 , 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 证据不足 , 认定事实错误 , 程序违法 , 应予以撤销 。 XX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 也应予撤销 。 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 , 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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