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刘可心 胜诉!作出的《责令交地决定书》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予以撤销。( 四 )



五.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连国土资[2017
353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
二、撤销被告XX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龙国土资复议决[2017
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本案受理费50元 , 由被告连城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

【参考资料】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 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 , 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了相应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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