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常见问答 不属于专项附加扣除的住房租金扣除标准定额


泰安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常见问答 不属于专项附加扣除的住房租金扣除标准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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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房租金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如下:(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 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
2. 合租住房可以分别享受扣除政策吗?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因此 , 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 , 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
3. 员工宿舍可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答: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享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了租金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扣除 。
4. 公租房是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的协议,但员工是需要付房租的,这种情况下员工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什么资料备查?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 。员工租用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订的保障房,并支付租金的,可以申报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应当留存与公司签订的公租房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备查 。
5. 纳税人公司所在地为保定,被派往分公司北京工作,纳税人及其配偶在北京都没有住房,由于工作原因在北京租房,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如果可以,应按照哪个城市的标准扣除?
【泰安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常见问答 不属于专项附加扣除的住房租金扣除标准定额】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地租房的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主要工作地指的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所在地,如果任职受雇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不符的,以实际工作地为主要工作城市 。该问题中,纳税人当前的实际工作地(主要工作地)是北京市,应当按照北京市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
6. 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如果单位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则个人不应再扣除住房租金 。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
7.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
8.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该留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
9. 夫妻双方无住房 , 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 , 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
10.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 。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 。反之亦然 。
11. 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
12. 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屋地不一致 , 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实际租房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工作地城市的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 。
13. 我是铁路职工,主要工作地在上海和杭州,上海公司提供住宿 , 杭州自己租房且无自有住房,杭州的房租是否可以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扣除 。如果您和您配偶均在杭州没有自有住房,而杭州又是您主要工作城市的 , 杭州的房租可以扣除 。
14. 主要工作地在北京,在燕郊租房居住 , 应当按北京还是燕郊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答:如北京是纳税人当前的主要工作地 , 应当按北京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
15. 我年度中间换租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相关信息?
答:纳税人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的,纳税人在填写租赁日期时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 。
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 , 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 。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需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 。
16.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在上海市,但日常工作地点在广州市,上海和广州均无自有住房 。那么纳税人在广州发生的租房支出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您这种情况发生的租房支出,按照实际工作地点广州的住房租金扣除标准进行扣除 。
17.任职受雇单位在A城市 , 在A城市发放工资申报个税,但是被外派到B城市,请问租房扣除标准是按照A城市还是B城市?
答:按照实际工作地B城市适用租房扣除标准 。
18.如果住房租金实际支付不到扣除的定额 , 是按定额扣除还是按实际租金扣除?
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 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 , 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
因此住房租金支出应按规定标准定额扣除 。
19.如果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甲 , 房屋租赁给中介公司后,再由中介公司转租给纳税人 , 租赁合同齐全,此类情况纳税人是否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出租方信息应填写产权所有人还是中介公司?
答:如果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 , 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进行扣除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 。出租方信息应填写与纳税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方信息 。
20.与房东签订的租房协议未在房管所备案 , 是否满足住房租房专项附加扣除条件?
答:目前未有相关政策规定房租合同或协议需要备案 。纳税人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即可 。
21.住房租金要求留存备查的合同,有模板格式要求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 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 。
留存备查的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 , 并无统一的模板要求,纳税人应参照以上规定,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 完整披露以上信息 。
22.填报住房租金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是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二是本人及配偶扣除年度未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三是本人及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该扣除年度配偶未享受过住房租金支出扣除 。
23.住房租金支出扣除“主要工作城市”的范围 , 某市下属县有住房,到该市区工作的租房支出能否享受扣除?
答:“主要工作地”的填写,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模板中的城市列表中下拉选择 。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地”有住房的,不可以再填报住房租金扣除 。
24.员工无房产,目前长包酒店房间居?。吭陆鸲钭愿海?这种情况是否可视为租房?
答:可以视为租赁住房 , 但请纳税人保留部分相关票据,用以证明相关事实 。
25.《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此处所说的“自有住房”如何判断?
答:纳税人有自有住房是指,纳税人已经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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