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la 公布行驶数据,特斯拉做错了吗?( 二 )


陈文强调,在这个案例中,车主要求特斯拉提供自己的行车数据,是一个正当的请求,与用户要求银行提供银行卡消费记录类似 。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则认为,《民法典》第1037条规定,个人可以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复制个人信息 。具体实现方式虽要看双方约定,但原则上应该保障用户的这个权利 。
许可则认为,通过事先法定的方式确定权利边界和内容,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难题”,并未形成共识 。
为什么这样说呢?
这是因为,数据往往是多元主体和多元利益的结合 。如对消费者而言,数据中有司机驾乘方面的个人信息;对特斯拉而言,则可能包含其为了维护汽车运行安全、提升自动驾驶效能而搜集的大量数据;对政府而言,汽车在行驶过程中还收集的路面及周边地图、道路等信息 。
“也正是因为这种特性,只是简单地说数据归属于谁,并没有办法解决多元利益冲突 。”许可强调,即使确定权属,也不能解决权利的内容问题,更不能区分出权利冲突时何方更应当受到保护 。
学者们普遍认为,个人信息所有权理所当然归属个人 。但问题在于,特斯拉事件中的数据问题涉及到多元主体的多元利益 。即使确定了各自权属,“谁的权利优先级更高”这种关键问题也没有得到回答 。
也许,关键问题并不在于数据的归属,而在如何行使权利 。
03
消费者与企业的数据边界在哪?
另一个问题也随之而来:在行使权利时,消费者“要求企业提供”信息的行为和企业保护自身信息的权利是否存在边界?
在特斯拉事件中,问题集中在消费者和企业对于产品责任的争论上 。许可认为,鉴于特斯拉汽车的产品结构和技术原理复杂,消费者显然没有足够的知识和技术条件来证明汽车存在缺陷,对此应按照推定的一般原则,如果厂商无法证明自身提供的产品没有缺陷,那么就应推定缺陷客观存在 。
许可分析,“所以对特斯拉来说,如果证明不了自己没有缺陷,那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当然,特斯拉没有必须提供原始数据的义务,但如果不提供,就有可能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和责任 。”
对于消费者来说,特斯拉在其行驶过程中收集其信息是已知事实 。具体到此次事件而言,由于特斯拉已知张女士是特定自然人,与特定自然人相关的行车记录等当然都属用户信息 。基于用户对其信息的查询权、复制权、删除权,他们有权利要求特斯拉提供相关信息 。
但提供信息,并不意味着特斯拉就有义务提供可能被认定为“商业机密”的相关原始数据 。
而正如前所述,只有原始数据才可能保证自身的真实完整性 。
那作为消费者,应该怎么办呢?
许可建议,虽然消费者不能直接针对原始数据要求权利,但鉴于其可以对信息产生主张权利,那么就应当试图将对信息的权利延伸到原始数据上 。
“当怀疑你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时,我可以要求你自证你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 。基于这个原则,我可以要求你提供原始数据 。”许可解释,基于《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个人有权查询企业收集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并且,企业还有义务保证所处理个人信息的准确性,若个人对信息真实性有异议,则可以将自身对个人信息的权利自然延伸到原始数据上 。
“消费者可以把举证的责任转移到特斯拉一方 。这样一来,为了证明他们公布信息的真实性,就必须提供原始数据 。”许可总结 。
对于特斯拉未经允许公开车辆行驶信息的行为,许可认为不妥:“尽管相关信息不属于隐私,但依然受到法律保护 。企业可以交给监管机构调查,或交给当事人,也可以交给第三方鉴定机构 。但公开确实欠考虑 。无论在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还是《民法典》中,公开个人信息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 。”
张效羽也认为,汽车用户形成的数据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企业未经法定程序、没有法定依据、没有消费个人同意,不能擅自向社会公开 。他指出,在政府机关进行相关事故调查的时候,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提供数据给政府有关部门 。政府有关部门也有义务对收到数据进行保密,仅用于事故调查 。
04
企业应高度重视数据确权问题
多位学者指出,特斯拉维权事件,也给企业敲了警钟 。
“比如,有些车企虽然一直在提车联网概念,但考虑的更多是怎么去利用新技术变现,对随之而来的责任和义务缺乏完整概念 。”上海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车企工程师对《财经》E法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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