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将苓 外卖“二选一”第一案判了,给我们哪些启示( 二 )


如果这种壁垒无法打破 , 一家独大的公司可能因为没有竞争压力而丧失创新动力 , 并可能对平台内被锁定的商户提高各类收费或者佣金 , 而部分商户可能会通过涨价把平台抽成转嫁给消费者 , 最终买单的还是消费者 。
经济学家周其仁在他的《竞争、垄断和管制——“反垄断”政策的背景报告》里说 , 政府保护产权的原则 , 是保护产权主体对于其拥有资源的排他性选择权 , 但以这种排他性权利不妨碍他人行使产权为限 。
我们看外卖、电商平台“二选一”的竞争 , 平台要求卖家排斥另一家平台 , 用来促销 , 占领市场 , 既侵犯了卖家的产权或交易权 , 也侵犯了买家的产权或交易权 。
对这种“二选一”的审视 , 在2020年4月美国政府对亚马逊、苹果、谷歌、Facebook等大公司的反垄断报告上 , 已经有足够批评 。
在那份报告里 , 美国反垄断委员会批评亚马逊说 , 它正在利用极大的权力挤压平台上进行销售的第三方商人:“对许多卖家来说 , 亚马逊是一个‘准国家’ , 比起在实际法庭上公开审理这些关店情况 , 卖家更加担心亚马逊‘法庭’的处理 , 这一情况发生在美国这一主权国家中是非常难以想象的” 。
亚马逊成了外卖平台走向极端垄断局面后的一面镜子:在企业内部 , 平台对商家的“审理”是典型的“裁判”和“运动员”兼做 , 更多时候 , 像是一个披着裁判马甲的运动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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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中院对于此案的评述部分 , 几乎是对近年来“不正当竞争”案和现象总结的集大成者 , 雷慢觉得铿锵有力 , 综述起来大概有七大点:
一、具有优势地位的大互联网外卖平台如果都要求区域内商户都与之达成排他交易 , 即可能对其他平台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 尽管美团作为经营者原则上可以自由决定对某一商户是否收取优惠费率 , 但这种差别待遇应基于为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套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正当理由而实施 , 而非为了排挤现存、潜在竞争者而特别设置 。
二、“美团”金华分公司用优惠费率诱导商户与其达成长期的独家交易 , 用差别待遇歧视对待与那些未与其达成独家交易的商户 , 对那些与三快公司达成独家交易的商户而言是一种优惠 , 但对那些未与美团达成独家交易的商户是一种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 因为该待遇的设定与商户提供餐饮服务质量、供需发展和消费者反馈均无关 , 仅仅与是否“忠诚”于三快公司有关 , 这种差别性待遇显然有违公平;从长远来看 , 此种针对性、歧视性的差别待遇 , 将会使那些未达成独家交易的商户在成本上处于竞争劣势 , 倒逼该些商户也不得不和“美团”也达成独家交易 , 而那些被排他性合作锁定的商户也因受限制而不能与其他平台合作 。
三、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在自愿、平等、公平基础上达成独家交易或者排他性交易 , 并非为法律所绝对禁止 , 但在非自愿、平等、诚信基础上达成的独家交易或者排他性交易则应为法律所禁止 。
四、对大多数的商户而言 , “美团”所掌握的资源以及在合作中占据的优势地位十分明显 , 其金华分公司利用优势地位 , 违背商户的真实意愿 , 严重限制商户的自主选择权 , 导致商户不得不在“美团”和“饿了么”等其他平台之间“二选一”、“三选一” , 其动机难谓诚信 , 其行为难谓正当 。
五、“美团”通过各种方式强迫大量商户与其达成独家交易 , 不仅严重侵害了商户的自主交易权 , 且导致商户的销售渠道受限 , 商户们只能在一个平台上获得订单 , 商业利益因此严重受损;如果商户无法通过其他渠道来获取订单 , 反过来 , 将进一步加深商户对“美团”的依赖度 , 被锁定的商户们将因别无选择、不得不忍受“美团”逐年增加的各类平台服务费或者抽成 。
六、被诉行为破坏了公平、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秩序 。 美团金华分公司利用优势地位利诱、强迫大量商户与其达成独家交易 , 通过平台一侧的排他性交易 , 间接争夺平台另一侧的消费者、流量和数据 , 如果任由其发展 , 排他性交易将会使得“美团”对金华市场范围内的商户、消费者产生极强的锁定效应 , 商户要选择其他平台就需要付出较高的转换成本 , 此时商户选择其他平台的愿望就会降低 , 市场就会形成较高的进入壁垒 , 而新兴平台要想进入金华餐饮外卖市场 , 将会面临打破该种壁垒的严重挑战 , 因为在竞争中胜算渺茫 , 只能望而却步 , 如此一来 , 有活力、有创新的竞争机制将无法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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