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将苓 外卖“二选一”第一案判了,给我们哪些启示

大国将苓 外卖“二选一”第一案判了,给我们哪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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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前 , 外卖“二选一”的美团、饿了么的“不正当竞争”案在浙江金华中院迎来一审判决 , 美团“三快公司”被判赔偿饿了么“拉扎斯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 由于是现存最大的两家外卖平台之争 , 我们称之为外卖领域“二选一”第一案 , 尚不为过 。
时间回到9年前 。
2012年 , 美团外卖和团购业务杀入浙江金华地区 。 这一年 , 在此地运营的已有“饿了么”、百度外卖等 。
外卖大战 , 像大家知道的那样 , 无非烧钱、拉商家、抢用户 。
到2017年 , 金华的外卖市场 , 美团和饿了么两家大 , 百度外卖一家小 。 这年 , 美团突然被金华市场监督管理局罚了一通 , 雷慢简述了下 , 被罚原因大概两点:

  • 美团金华公司业务员要求 , 如果商家独家签约美团 , 享受优惠后服务费2% , 如果商家违约或不独家合作 , 服务费是6% 。
  • 美团金华的业务员知道商户同时与“饿了么”、“百度外卖”合作后 , 强制关停商户在“美团外卖”上的网店 , 停止客户端账户使用 , 逼着商户删除其他外卖平台上相关信息 , 还要提供相关账号密码 , 才能允许商户重新登入“美团外卖” 。
2%和6%并不是普遍的 , 比如一个美团王姓业务员在被金华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时说 , 对商户自己配送外卖订单 , 美团收取10%的服务费 , 如果选择“美团”配送 , 则收取20%的服务费 , 若商户选择只与“美团”合作外卖业务 , 则给予2-3个点的优惠 。
又比如 , 一个张姓销售员在接受金华市监局调查时说:商户与“美团”独家合作的收取18%的服务费 , 非独家的 , 则收20%的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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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将苓|外卖“二选一”第一案判了,给我们哪些启示】2019年 , 饿了么母公司“拉扎斯公司”将美团母公司“三快公司”告上法庭 。 诉后者“不正当竞争” 。
美团不服 。 首先就用了国内大公司常见的套路:两次提出管辖权异议 , 均被驳回 。 一审判决时 , 浙江金华中院评述这种行为“滥用程序性权利……故意拖延诉讼” 。 美团后来又对涉“不正当竞争”案抛出了三点辩词 , 雷慢又简练了下 , 大概意思是说:
  • 第一 , 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 以法律为准绳 , 行政行为与地方性法规无法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 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没有直接将案涉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 。 金华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 , 不仅没有上位法律依据 , 且认定案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亦存有错误 。
  • 第二 , 本案实质是独家交易或者是排他性交易 。 排他性交易并不违法 , 被告提交的证据也说明了各行各业均广泛存在该类交易 。
这个辩词 , 法院也不认 。 后来金华中院的“认证”词提到 , 即使独家交易是商业竞争中的常见现象 , 但本案中三快公司金华分公司违悖商户的真实意愿 , 强迫商户签订独家协议 , 与自愿、平等基础上签署“独家合作协议”、“独家经营协议”、“独家总经销”等存在本质性区别 。
事实上 , 金华中院承认 , 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在自愿、平等、公平基础上达成独家交易或者排他性交易 , 并非为法律所绝对禁止 , 但在非自愿、平等、诚信基础上达成的独家交易或者排他性交易则应为法律所禁止 。
从本案多家餐饮商户接受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时的陈述来看 , 他们均不愿与美团达成独家交易;在商户不得不与三快公司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后 , 但又同时选择与“饿了么”、“百度外卖”等平台合作后 , 三快公司金华分公司并非按约定取消商户的服务费优惠以及要求商户承担违约金责任 , 而是强行关停商户在“美团”上经营的网店 , 以此胁迫商户终止与其竞争对手的合作 。
金华中院认为 , “美团”所掌握的资源以及在合作中占据的优势地位十分明显 , 其金华分公司利用优势地位 , 违背商户的真实意愿 , 严重限制商户的自主选择权 , 导致商户不得不在“美团”和“饿了么”等其他平台之间“二选一”、“三选一” 。 金华中院在评述中说 , “其动机难谓诚信 , 其行为难谓正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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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宏观上看 , 官方更多担忧一家独大的平台会对市场范围内的商户、消费者产生极强的锁定效应 , “强者愈强 , 弱者愈弱” , 市场形成较高的进入壁垒 , 而新兴平台要想进入市场 , 将会面临打破该种壁垒的严重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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