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 川财证券债券交易业务3宗违规 副总裁等3人收警示函( 二 )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7号)第二条规定:参与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统称各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 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 健全债券交易合规制度 。
(一)参与者应根据所从事的债券交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 , 建立贯穿全环节、覆盖全业务的内控体系 , 并通过信息技术手段 , 审慎设置规模、授信、杠杆率、价格偏离等指标 , 实现债券交易业务全程留痕 。
(二)参与者应将自营、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等各类前台业务相互隔离 , 在资产、人员、系统、制度等方面建立有效防火墙 , 且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业务 , 或以其他形式放松管理、实施过度激励 。
(三)参与者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清算交收、财务核算等中后台业务部门应全面掌握前台部门债券交易情况 , 加强对债券交易的合规性审查与风险控制 。
(四)前中后台等业务岗位设置应相互分离 , 并由具备相应执业能力的人员专门担任 , 不得岗位兼任或混合操作 。
(五)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 按照从严标准执行 。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安健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安健:
经查 ,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在开展债券交易业务过程中 , 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业务经营管理混乱 , 部门岗位人员未有效隔离和管理 , 债券交易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风险控制、清算交收等关键岗位存在混合操作 。 二是债券交易行为管控不足 , 部分业务人员利用个人通讯工具询价 , 部分交易询价记录缺失 , 个别交易存在先成交后申请的情况 。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7号)第二条等规定 。 你作为川财证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和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1月27日
关于对赵彤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赵彤:
经查 ,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在开展债券交易业务过程中 , 存在以下问题: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岗位人员未有效隔离 , 债券交易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关键岗位存在混合操作 。 部分业务人员利用个人通讯工具询价 , 部分交易询价记录缺失 , 个别交易存在先成交后申请的情况 。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7号)第二条等规定 。 你作为川财证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 ,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和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1月27日
关于对吴琼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吴琼:
【中国经济网|川财证券债券交易业务3宗违规 副总裁等3人收警示函】 经查 ,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在开展债券交易业务过程中 , 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债券交易业务部门经营管理混乱 , 债券交易部门岗位人员未有效隔离和管理 , 债券交易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风险控制、清算交收等关键岗位存在混合操作 。 二是债券交易行为管控不足 , 部分业务人员利用个人通讯工具询价 , 部分交易询价记录缺失 , 个别交易存在先成交后申请的情况 。 三是交易对手和交易债券管理不到位 , 资管产品投资债券的交易中 , 存在买入的债券未入池公司债券池白名单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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