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 川财证券债券交易业务3宗违规 副总裁等3人收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7号、58号、59号)显示 , 经查 ,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在开展债券交易业务过程中 , 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业务经营管理混乱 , 部门岗位人员未有效隔离和管理 , 债券交易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风险控制、清算交收等关键岗位存在混合操作 。 二是债券交易行为管控不足 , 部分业务人员利用个人通讯工具询价 , 部分交易询价记录缺失 , 个别交易存在先成交后申请的情况 。 三是交易对手和交易债券管理不到位 , 资管产品投资债券的交易中 , 存在买入的债券未入池公司债券池白名单的情况 。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7号)第二条等规定 。
安健作为川财证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 对上述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安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
赵彤作为川财证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 , 对上述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四川证监局决定对赵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
吴琼作为川财证券副总裁(2013年11月24日至2018年11月5日期间分管自营业务 , 2018年11月6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分管资产管理业务) ,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吴琼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
川财证券官网显示 ,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8年7月,前身为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四川省财政出资兴办的四川省川财证券公司 , 是全国首家由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体转制而成的专业证券公司 。 经过三十余载的变革与成长,现今公司已发展成为由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等资本和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共同持股的证券公司 。 是A类A级券商 。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 , 持股41.81%;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为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 ,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 防范和控制风险 。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 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 , 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 ,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 , 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 , 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 , 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 , 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 , 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 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 , 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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