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 川财证券债券交易业务3宗违规 副总裁等3人收警示函( 三 )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7号)第二条等规定 。 你作为川财证券副总裁(2013年11月24日至2018年11月5日期间分管自营业务 , 2018年11月6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分管资产管理业务) ,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和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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