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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切实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免、减、缓、返、降”政策实施和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
征收范围
参保缴费时间在2020年4月30日前的大型企业(含2020年2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
征收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4月期间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
附件1.xx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阶段性“免、减、缓、返、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公告(模板).docx
【长春企业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范围及期限 长春市征收】附件2.申请延期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名单.docx
附件3.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划型承诺书.docx
附件4.大型企业(集团)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划型承诺书.docx
附件5.关于请提供非独立法人参保单位上级单位企业类型的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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