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已届履行应该怎么办

先履行抗辩权已届履行应该怎么办

先履行抗辩权已届履行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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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已届履行的,如果对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自己可以拒绝履行合同的义务 。民法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的履行权益的反映:先履行抗辩权,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后履行利益 。后履行利益包括期限利益(或顺序利益)和履行合同条件 。期限利益或顺序利益对当事人来讲,有时是非常重要的 。比如合同约定,买方于某年一月付款,卖方于同年六月发货 。此约定对卖方来讲具有期限利益或顺序利益 。期限利益的主要表现,在于卖方可以利用买方的资金及时间差去组织货源 。如果买方到期不付款,卖方到期也可以不供货 。不供货的原因,在于买方未付款 。此种情况不能视为双方违约,而应认定买方违约,卖方因对方违约而行使抗辩权 。履行合同条件,是指一方的履行是另一方履行的前提条件 。如有的买卖合同明确规定:“款到提货”或“交款提货”,在类似的规定中,顺序利益和期限利益表现得不是很明显 。但一方履行与另一方履行之间的关系,却十分明确 。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都是对违约的救济(合同解除权还可因不可抗力的发生),但二者也有明显区别 。
【先履行抗辩权已届履行应该怎么办】第一,先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仅阻却合同履行效力的发生,并不产生消灭合同的法律效果 。当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 。合同解除,则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 。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径直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也可以以合意的方式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纯粹是单方行为,这种权利的行使,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一方的意思已足,不必借助对方的行为和意思表示 。
第二,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先期违约,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产生原因,是一方先期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以至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没有法定理由,当事人也可协商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负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合同解除权如因违约发生,属被违约人(被违约人一般属后履行义务人),如因不可抗力发生,则属直接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 。就违约而言,因违约导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则被违约人只能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但合同履行尚有必要和可能,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等待对方的履行 。
第三,在两种权利可以选择行使的场合,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以节约合同成本,保证当事人的履行利益 。如依照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一方届期未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事实上,对所有届期未履行的合同,不能都适用解除的方法,因为解除合同未必符合被违约人的最大利益,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往往能使被违约人履约,最终实现合同目的 。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也可分两步行使,当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后,对方仍未履行,可再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财产责任 。既然先履行抗辩权属于负在后履行义务一方享有的抗辩权,这就使其与不安抗辩权有了明显区别 。不安抗辩权是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的抗辩权,当预期的回报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产生不安抗辩权 。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并不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期限届至,而只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履行期届至 。如果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期末届至,不产生不安抗辩权,因履行期末届至,他只能暂停履行的准备,而无从停止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和行使,须双方履行期均已届至,但必须一方履行期在前,一方履行期在后 。在先一方未届履行期,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无产生的必要,在后履行的一方未届履行期,履行效力尚处于冻结状态,也无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基础 。
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实体条件是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使自己的交换目的不能实现 。在对方履行期届至以前,这种危险只是一种现实的危险,而不是一种现实 。若等现实的危险转化为现实,则已无抗辩的机会和必要了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方的违约已成为现实 。若在先履行的一方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则在后履行的一无从产生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其不依约履行,则构成违约行为 。
创立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则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辩制度 。三种抗辩权同时存在,即负先履行义务者有不安抗辩权,负同时履行义务者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负后履行义务者有先履行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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