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抗辩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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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抗辩权有以下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我国民法有哪些抗辩权法律分析:诉讼时效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民法中的抗辩权有哪些根据民法的规定民法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同时抗辩权一般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民法典三大抗辩权的区别与联系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二)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 。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 。如无确切证扰证明对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不安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
综合上面所说的,抗辩权分为三种类型,对于三种不同的类型就会表现出三种不同的方式,除了法律义务不同,所存在的主张权利人和行使权利的时间都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这样才能保障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
【民法中的抗辩权有哪些,我国民法有哪些抗辩权】二、三大抗辩权的要求区别有哪些
区别如下:
(一)主张权利人不同 。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的后履行义务一方;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
(二)法律义务不同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通知和举证两项随附的义务 。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前或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时,可直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三)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不同 。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中主张权利 。不安抗辩权人只能在合同履行前主张权利 。
三、三大抗辩权的相同点是什么?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
(一)目的相同
无论何种抗辩权,其目的都在于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次序,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 。
(二)适用范围相同
三种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三种抗辩权均只能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中无从发生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对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由于抗辩权产生的基础在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在本质上的牵连性,因此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各类单务合同及非真正的双务合同 。
(三)权利效力相同
此三种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 。因此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而不能消灭请求权也不能消灭自己所负担的债务,当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或提供提保后,抗辩权归于消灭,必须恢复履行自己的义务 。
(四)行使方式相同
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对此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援用 。当事人如不行使此项权利,又不履行自己义务,即应负逾期违约责任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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