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不适用破产清算

哪些财产不适用破产清算

哪些财产不适用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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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破产清算的财产有: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
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甲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在清理该公司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
可见,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有归破产企业拥有的可用于破产分配的全部财产的总和,包括:
其一,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
其二,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如清算组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所取得的财产,清算组行使追回权所追回的财产 。
其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以及破产企业原来与其他企业联营所投入的财产和应得的利益等 。
破产财产不包括哪些破产财产的构成
【哪些财产不适用破产清算】破产财产,除了没有担保的财产外,破产企业的其他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企业在法院宣告其破产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一切财产或财产权利,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 。
2、企业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包括追讨回来的债权等 。
3、依法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如破产企业与他人共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主权等财产,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分割后属于破产财产的份额列入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就其应得部分作份出让 。又如破产企业的投资开办人投入注册资金不足的,应当追缴该不足部分作为破产财产 。再如,破产企业对外享有担保物权和其他权利,应当由清算组实现这些权利,将这些权利变现并纳入破产财产 。
以下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不能纳入破产财产,不能由清算组进行处理并分配给有关债权人:
1、 国家专有的财产权利 。
2、 专属于破产企业的人身权利 。
3、 破产企业职工因保险合同所产生的请求权不能列入破产财产 。
4、 破产企业的股东、职工的个财产 。
5、 虽属于破产企业占用,但所有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如租赁、借用、保管、加工的他人财产 。
6、 破产企业兴办的公益事业和职工福利事业
破产清算时无法清算的情形有哪些呢1、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2、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3、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
破产清算法规定的财产有哪些类型不适用破产清算的有下列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例如出卖人在当时发给债务人的货物,但债务人尚未收货也未全部付款的;以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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