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酒后驾驶行为规制驶不足
【我国刑法对酒后驾驶行为规制驶不足】 酒后驾驶行为是一种高概率、高危险性行为,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极大的危害 。对比世界各国立法现状,我国刑法对酒后驾驶行为规制不足,通过借鉴其他专家意见,小编为大家整理我国刑法规范的四大缺陷,以供大家借鉴 。
我国刑法对酒后驾驶行为规制驶不足之一:
没有将酒后、醉酒后驾驶行为入罪,而是对酒后驾驶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的才处分 。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无论酒后交通肇事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都必须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方可定罪量刑,对未造成后果、但具有潜在危险的酒后驾驶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而世界各国普遍对酒后驾驶行为都给予了刑法规制 。从我国交通肇事罪的法条来看,属于典型的过失犯,要求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方可构成本罪 。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对由此造成危害结果发生是持过失心态 。根据我国刑法第 15 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基于以上规定,我国刑法原则是处分故意犯罪,有特别规定的才可以处分过失犯罪 。因此,如果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尚未发生法定后果就只能给予行政处罚 。可见,我国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行为长期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由此造成了大量驾驶人员存在侥幸心理,在饮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辆,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
我国刑法对酒后驾驶行为规制驶不足之二:
没有规定拒绝酒精检测的刑事责任
酒精检测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酒后、醉酒驾驶的重要依据 。在国外,有不少国家规定对拒绝酒精检测的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 。如韩国《道路交通法》就规定,交通警察在有相当理由认为驾驶人员处于醉酒状态而驾驶人员拒绝酒精呼吸检测的,要被处以 3 年以下徒刑或一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但我国目前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
我国刑法对酒后驾驶行为规制驶不足之三:
对过失的酒后、醉酒后驾驶犯罪,法定刑设置较轻
根据我国《刑法》第 133 条的规定,在过失的情况下,对酒后、醉酒后驾驶犯罪,最高只能判处 7 年有期徒刑 。而同样的情况,在日本可以判处 15 年有期徒刑,在英国可以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 。相比而言,我国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设置轻刑化倾向明显 。
我国刑法对酒后驾驶行为规制驶不足之四:
没有将酒后、醉酒驾驶的部分共犯行为入罪
关于酒后、醉酒后驾驶的共犯,日本《道路交通法》对酒后驾驶做出了严格的规定,除对酒后驾驶者本人严加惩处之外,还设有“车辆提供罪”、“酒水提供罪”以及“同乘罪”等新罪种 。这实际上将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多种共犯行为分别入罪了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0 年 11 月 10 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部分指使、强令酒后、醉酒后驾驶的行为纳入了交通肇事罪的范围,但并没有规定提供车辆等帮助行为可以入罪 。
由此可知,我国交通安全现状令人堪忧,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巨大,其中酒后驾驶行为是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酒后驾驶行为所隐藏的危险足以对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破坏交通工具和破坏交通设施相比,应该说是相当的 。仅仅用行政处罚不能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起到抑制作用 。当行政手段已不能有效地调整和控制人们的行为时,刑法作为最后的保护屏应当发挥其应有的调节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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