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法律对酒后驾驶行为规制不足
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对酒后驾驶行为的规制主要见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这两部法律对酒后驾驶行为是怎样规制的呢?又存在哪些不足?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我国行政法规对酒后驾驶行为的规制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1 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 1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 15 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 3 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 500 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 15 日以下拘留和暂扣 6 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 2000元罚款 。1 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 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27 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 15 日以下拘留、2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 5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二)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对醉酒的行为进行原则性规定 。该法第 15 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
3、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对酒后驾驶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制,将饮酒后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从 1 次扣 6 分调整为扣 12 分,即一次酒后驾驶被查处就吊销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
【我国行政法律对酒后驾驶行为规制不足】 二、我国行政法律对酒后驾驶行为规制的不足
行政立法的管理措施是暂扣、吊销驾驶证、罚款和拘留 。但从实际的情况来看,这些相关立法规定似乎已经陷入了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 。比如,对于驾驶证的管理我国采取的是地方管理模式,由于各地方各自为政,信息不通,即使是被吊销驾驶证后,很容易在别处利用种种方式重新获得驾驶证 。而拘留的时间又比较短,罚款的金额数目也偏小,处罚幅度明显偏低,惩诫性弱,制裁性差,往往导致执法效果不理想 。
正是行政立法惩罚力度的偏轻导致的违法成本较低让很多人心存侥幸,屡屡以身试法 。因此,目前我国相关行政法律显然已经很难对酒后驾驶行为进行有效地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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