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转股价格的调整
在本次发行之后 , 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 , 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 , 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 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 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 。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 , 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 , 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 , 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 。 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
表决结果:同意9票 , 弃权0票 , 反对0票 。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 , 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 , 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 , 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 , 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 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 , 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 。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 , 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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