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文大帝法律人 建筑工人在工地上突发疾病猝死,作为包工头的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陈某承包了一幢三层楼房的木扶手铁艺栏杆、宿舍及走道到楼地面找平层DS砂浆、宿舍及走道楼地面整体地坪漆、刮腻子等工程 , 并将其中的地坪漆工作交由李某负责 , 双方约定工程价款为1万元 。
李某又给刘某电话联系 , 请刘某到该工地上干活 。 过几日 , 刘某随李某到达事发工地从事地坪漆工作 , 但到达工地后不久 , 刘某突然晕倒 。 李某连忙将刘某送至医院急救中心 , 经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 。 随后 , 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刘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 。
刘某的法定继承人认为 , 东亚公司将该工程违规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李某和陈某 , 而李某和陈某雇佣刘某进行施工 。 东亚公司、李某和陈某应该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因此 , 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东亚公司、陈某、李某共同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00余万元 。
【被告抗辩】
东亚公司辩称:事发楼幢的产权人、承租人均非该公司 , 涉案工程的发包人也不是该公司 , 原告将东亚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 属于主体错误 。 东亚公司无过错且与损害结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 , 刘某的死亡与答辩人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上的关联性 , 属于主体错误 , 因此 , 东亚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李某辩称:一、刘某死亡原因是自身原因猝死 , 原告未举证证明李某存在侵权行为 , 原告向李某主张赔偿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二、李某和刘某共同受陈某雇佣前往事发地点刷漆 , 李某与刘某是工友关系 , 李某并非刘某的雇主 , 只是结伴一起工作 , 原告要求李某赔偿无法律依据;三、李某和陈某之间并非承揽关系 , 不需要对陈某承包项目的工人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
陈某辩称:
一、李某与刘某之间为雇佣关系 , 而李某与陈某之间为承揽关系 。 双方就地坪漆颜色、价格等谈好后 , 李某即按自己的时间安排进行施工 , 双方约定的是包工包料一口价的方式进行结算 。 关于地坪漆的施工人员均是由李某自己决定 , 陈某未参与 。 因此 , 陈某与李某之间就地坪漆的施工应为承揽关系 。
根据法律规定 ,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 , 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 ,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本案中 , 定作人陈某对地坪漆的定作、指示或选任不存在任何过失行为 。
二、刘某的死亡与陈某之间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中医院病历及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可以看出 , 刘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 , 其身体因素与死亡结果存在很大的关联性 , 而陈某与李某之间关于地坪漆的施工并不具有施工危险性 。
【法院观点】
【凯文大帝法律人|建筑工人在工地上突发疾病猝死,作为包工头的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1、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 , 无法证明东亚公司与本案存在关联 , 故对于原告方要求东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 , 法院不予认可 。
2、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李某与刘某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 从事雇佣活动 , 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 刘某跟随李某工作已经有一年有余 , 刘某在李某的授权或指示范围内从事地坪漆磨地面等相关工作 , 故李某与刘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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