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专业律师 可以这样让对方承担律师费『不限案件类型』( 二 )
(三)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地方性规定
很多代理劳动者的劳动法律师都很羡慕在深圳地区执业的律师 , 因为早在2008年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 其中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 , 劳动者胜诉的 , 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 , 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 , 由劳动者承担 。 张律师不是深圳地区的执业律师 , 不知道在实践中的效果如何 , 张律师认为对双方理性仲裁、诉讼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 但深圳地区的文件适用范围有限不说 , 即使在深圳地区其适用的情形也有限 , 只适用于劳动者胜诉的案件、最高只支持5000元 。
三、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依据
法律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 并非任何人都可以轻松应对仲裁、诉讼程序 , 对于一些明显不诚信甚至恶意仲裁、诉讼行为 , 如果不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似乎有违常理 。 其实有个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依据文件被很多人忽视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22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 , 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 ”像前面张律师提到的劳动者在异地恶意仲裁、诉讼案例明显属于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 , 给单位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 , 可以根据前述规定对劳动者主张合理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
四、司法实践中支持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劳动争议案件
因张律师主要从事劳动用工领域 , 因此只是检索了与劳动用工相关的案件 。 当然案例中引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22条之规定 。 只是想说明实践中对于个别恶意仲裁、诉讼的当事人 , 根据前述意见是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 以下几个典型案例供参考 。
案号 | 法院 | 请求 | 结果 | 律师费说理 |
(2019)湘0103民初1420号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2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 , 自2012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全部偿还日为止 , 暂计算至2018年10月30日为11200元 , 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 , 还应支付92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 差旅费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水电安装工资32000元以及截至2019年1月24日的逾期付款利息9282.09元 , 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25日算至工资32000元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 本案债权属于劳务报酬工资 , 金额不大 , 被告无故拖欠多年 , 对于原告李汉军提出的合理律师费要求本院予以支持 。 因本案标的本息只有41282元 , 原告李汉军尚未提供律师费发票 , 参照《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第五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标准 , 本院酌情支持合理的律师费为3000元 。 |
(2019)粤0303民初22515、22811号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1.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向原告支付入职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0800元(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共十一个月 , 2800*11);3.被告向原告支付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8038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5000元 。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15年10月10日至2018年8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根据原被告在本案中诉讼请求获支持的比例 , 本院酌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