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404民初2385号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1.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7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庭审时 , 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恶意诉讼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 。 | 一、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57710元;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 。 | 本案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月23日已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 , 被告亦于签订次日收到原告足额支付的经济补偿 , 但被告在提请仲裁时故意隐瞒该重要事实 , 致使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因缺少关键证据无法作出正确裁决 , 并最终导致原告须向本院提起诉讼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因此 , 本院认定被告未能诚信理性诉讼 , 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的事实 。 而原告作为无过错的一方 , 为了解决本案纠纷支出的律师费用8000元符合《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 |
(2020)川19民终235号 |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请求判令M、N及R连带支付下欠L的劳务报酬65000元 , 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 承担律师费用10000元 。 | 一、M、N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下欠L1、L2、L3亲属L的劳务报酬65000元 , 并从2019年7月1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M、N应支付L1、L2、L3开支的律师费用10000元;三、R对M、N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M、N明显不诚信的行为 , 导致L1、L2、L3为了维权聘请律师诉讼 , 其开支代理费用10000元客观真实 , 应当由M、N等予以赔偿 。 |
(2020)苏0205民初3932号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1.请求M支付欠款23300元及利息; 2.由M承担L讨要欠款所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 3.由M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 M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L支付劳务报酬23300元、律师费3000元 , 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
| 本案中 , M拖延支付劳务报酬 , 导致L提起本案诉讼 , L主张为此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 , 金额合理 , 本院予以支持 。 |
最后 , 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 作为一名劳动法专业律师 , 建议大家既要有维权意识 , 又要理性、合理维权 , 切忌企图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谋求不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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