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专业律师 可以这样让对方承担律师费『不限案件类型』

劳动法专业律师 可以这样让对方承担律师费『不限案件类型』
劳动法专业律师 可以这样让对方承担律师费『不限案件类型』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 , 作为一名劳动法律师经常遇到不诚信甚至恶意仲裁、诉讼行为 , 有时候是劳动者碰瓷甚至毫无依据的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关待遇企图获取不当利益 , 有时候是用人单位翻脸不认人恶意拖延仲裁、诉讼周期并试图转移财产 。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 劳动仲裁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 诉讼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取10元 , 尽管诉讼阶段的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承担 , 但每件收取10元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 很多人都认为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 其实对于明显的不诚信甚至恶意仲裁、诉讼行为 , 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是可以的 。 本期就来探讨这个问题 。


一、一个看起来有点假的真实案例

先来说个前段时间张律师遇到的真实案件 , 2020年9月底劳动者入职A公司从事后厨工作 , 并与A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由A公司为劳动者支付工资 。 2021年1月初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并与A公司签订了离职协议明确表示A公司已经结清工资 , 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纠纷 。
离职后劳动者向A公司索要壹万元 , 因A公司是上市公司 , 其工作人员询问索要壹万元的法律依据 , 并明确告知劳动者只要有法律依据不要说壹万元就是拾万元也应该支付 , 劳动者无法说明法律依据 , A公司不同意支付壹万元 。
后来A公司接到劳动监察部门电话 , 劳动者投诉要求补缴社会保险 , A公司说明当时是劳动者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且已经给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 , 但表示为化解矛盾愿意依法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 , 后联系劳动者要求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费用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 劳动者不同意仍要求A公司将社会保险费折现支付壹万元 , A公司拒绝并为劳动者依法补缴了社会保险(劳动者个人承担部分也由A公司承担) 。
再后来 , A公司在劳动者住所地的分支机构B公司收到劳动者的仲裁申请书 , 劳动者将B公司作为被申请人 , 在仲裁申请书中要求确认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效 , 但要求B公司支付工资、双倍工资等共计10余万元(你没看错 , 100000.00+元 , 就是一个工作了仨月的小城市洗碗工) 。
后单位在准备庭审证据材料时 , 发现当时劳动者填写的《员工履历表》中工作简历栏中 , 一共在4家单位工作过 , 其中前两家一个破产、一个解散 , 2019年工作了半年和2020年工作了半年的单位离职原因均是未缴社保 , 后经进一步了解 , 该劳动者与前用人单位也发生过多次劳动争议 , 且目前还有案件在审理中 。
用人单位不满足劳动者的无理要求 , 劳动者明知跟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意在远离A公司的地告B公司 , 折腾?

二、实践中律师费用的承担
【劳动法专业律师|可以这样让对方承担律师费『不限案件类型』】
(一)当事人自己承担模式为主
目前 , 我国律师费用由谁承担 ,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作出特别规定 , 实践中我国普遍采用的是当事人自己承担的模式 。
(二)律师费转付模式为辅
律师费转付模式 , 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 , 诉讼相对方或第三人以该方当事人实施非诚信诉讼行为导致其额外产生或增加律师费用 , 要求对方赔偿合理的律师费损失的模式 。
而在近几年中 , 我国也在开展律师费转付探索 ,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 , 在部分领域把律师费视作胜诉方因这项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合理开支而列入诉讼请求的追偿范围 , 其中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领域 。 2018年6月13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944号(政治法律类409号)提案的答复中针对关于建立律师费用转付制度的提案作出了答复 。 其中也列举了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情形 。 最后也提到从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来看 , 我国虽然在部分领域把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的追偿范围的做法 , 但是 , 与香港律师费用转付模式不尽相同 。 律师费用的转付模式在我国还没有被提到一般性的制度建构层面上来 。
在国内 , 去年6月9日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对非诚信诉讼行为适用律师费转付机制的若干规定》 , 率先推出不诚信诉讼律师费转付机制 , 旨在通过增加非诚信诉讼行为的侵权成本 , 用以惩戒和规制虚假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 , 保障法院依法高效审判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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