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记事 抵押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三 )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 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 , 有权提起诉讼 。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 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 , 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 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 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 ,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 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 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 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人民法院经审理 , 诉讼请求成立的 , 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 , 驳回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 ,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 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 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
《合同法》(已失效)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 , 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法院判决
以下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 , 本案争议焦点是:(一)云和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本案是否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三)原案生效判决是否存在错误并损害温州民生银行的民事权益 。
(一)云和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 , 第三人应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 温州民生银行向作出原案生效判决的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 之后 , 青田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报请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 , 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 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之规定 , 指定云和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亦无不当 。 因此 , 云和县人民法院依照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并作出判决在程序上并无违法之处 。 而且 , 管辖错误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 故山口建筑公司该项再审事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二)本案是否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对象是原案生效裁判 , 为保障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相比一般民事案件更加严格 。 正如山口建筑公司所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 ,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 , 应当提供存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情形的证据材料 , 即在受理阶段需对原生效裁判内容是否存在错误从证据材料角度进行一定限度的实质审查 。 但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本质上仍是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条件的规定 , 起诉条件与最终实体判决的证据要求存在区别 , 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并不意味着第三人在起诉时就要完成全部的举证义务 , 毋宁说 , 第三人在提起撤销之诉时应对原案判决可能存在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情形提供初步证据材料加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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