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记事 抵押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金融街记事 抵押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抵押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判决?
抵押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判决?
【金融街记事|抵押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作者:李舒、李元元、张华耀
来源:保全与执行(ID:ZhixingLaw)
阅读提示:房地产开发商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时 , 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房地产开发商不能偿还银行提供的贷款时 , 银行可依据生效判决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经抵押登记的房地产 。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
那么 , 当开发商欠付承包人工程款 , 承包人起诉至法院 , 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工程款 , 判决承包人对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时 , 银行作为抵押权人 , 认为确认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存在错误 , 侵害了其对涉案工程享有的抵押权的实现 , 抵押权人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撤销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判决?本文通过最高院公布的一则指导案例 , 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 , 抵押权的实现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受到影响的 , 应当认定抵押权的实现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 抵押权人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
案情简介
一、温州民生银行依据生效判决 , 向温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青田县依利高鞋业公司提供抵押的案涉房地产 。 在执行过程中 , 青田县人民法院向温州中院发出《参与执行分配函》 , 以(2016)浙1121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为依据 , 要求温州中院将该判决确认的山口建筑公司对青田依利高鞋业公司享有的559.3万元建设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 , 对案涉房地产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二、温州民生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认为案涉建设工程于2011年10月21日竣工验收合格 , 但山口建筑公司直至2016年4月20日才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 , 显然已超过了六个月的期限 , 故请求撤销(2016)浙1121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 。
三、云和县法院判决撤销(2016)浙1121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关于山口建筑公司对案涉房地产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559.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项 。
四、山口建筑公司不服 , 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山口建筑公司不服 , 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 。 浙江省高院裁定驳回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有两个:一是温州民生银行是否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二是(2016)浙1121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是否存在错误并损害温州民生银行的民事权益 。
关于第一个核心法律问题 , 浙江省高院认为 , 温州民生银行提起撤销之诉时已经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自己是同一标的物上的抵押权人 , 山口建筑公司依据(2016)浙1121民初1800号生效判决第一项 , 要求参与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的分配 , 将直接影响温州民生银行债权的优先受偿 , 温州民生银行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2016)浙1121民初1800号生效判决第一项内容可能存在错误并将损害其抵押权的实现 。 其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案生效判决主文第一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
关于第二个核心法律问题 , 浙江省高院认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 , 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 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方式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 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 , 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
具体到本案 , 案涉工程并非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 , 已于2011年10月21日通过竣工验收 , 山口建筑公司2012年3月18日向青田依利高鞋业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时 , 案涉建筑工程价款已经结算清楚 , 山口建筑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主张优先权、对方回函认可并非法律规定的行使优先权方式 , 也不是司法实务普遍认可的行使方式;山口建筑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第一次通过诉讼方式主张享有优先权 , 已经超出法定期限 。 因此 , 原案生效判决主文第一项对此予以支持错误 , 损害了温州民生银行抵押权的实现 , 原审据此撤销原案生效判决主文第一项并无明显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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