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拍摄者和摄影师分别对照片享有啥权利

拍摄的人拥有著作权,肖像人拥有肖像权。|1.a享有个人肖像权,是有权利要求b删除
2.可以,未经a同意,侵犯了a的肖像权
3.应当赔偿,b享有对照片的著作权,二次创作应当得到b的同意进行

■1.(1)可以,请求权基础为民总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用……肖像权
(2)如果真的很小,无法达到辨认面部特征的程度,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要件;如果可以分辨,则国内法律没有规定,需要参照学理中的解释,学理中有对集体肖像的研究,即,如果个体出现在集体中(德国民法定义的集体为12人及以上)并且个体的特点可以隐蔽于集体,同样不构成侵权。因此从立法目的上看,如果照片中被摄的形象的特点可以被照片中其他元素所隐蔽,大白话就是没人会注意这么个人,那同样不构成侵权。以上皆“否”时,请求权基础与(1)相同。
2.可以,请求权基础同1(1)
3.(1)没有,B有请求停止侵害并赔偿的权利,请求权基础为著作权法第十条14款,B拥有照片的改编权,C进行绘画时需要得到B的许可,A对照片仅能依据其所有的肖像权。
(2)不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同样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3)C是侵犯著作权中的改编权,大白话里说这个是抄袭有点牵强,因为一般说抄袭的时候一般指文学或者影视作品中运用相同或类似的元素,或者考试中,或者专利中;要赔偿。
(4)停止侵害,已经创作可要求赔偿。此处A与C没有得到B的授权擅自创作为明知,双方均有赔偿责任。
(5)不行,侵犯著作权的改编权。

■摄影师B拥有著作权,而A拥有肖像权,B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A的肖像权。A拥有肖像权前提是照片中可以较为清楚的看到五官,这就是为什么未成年人的照片把眼睛挡住的,防止侵权。作为背景,只能看到背后或者模糊不清,根本不算侵犯肖像权。A可以B侵犯肖像权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进行损害赔偿。(1)A只有肖像权,不具有著作权,肖像权可以授权使用,但照片的著作权不可以授权,著作权具体包含很多个权利;(2)B可以单独将照片授权他人的权利,对于肖像权的侵犯将承担连带责任;(3)法律不管是否抄袭,只问是否侵权,未经允许或者授权,即为侵权。(4)A主要要求,即侵犯B的著作权,而C又分成很多种情况,包括善意恶意等,不同的将不同结局。(5)A没有。
■第一题,A是主体,那我就默认A的形象是可辨认的,A可要求B删除。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则需要区分一下A的形象是否可以清晰辨认。第二题,可以要求赔偿删除,赔礼道歉第三题,涉及到的是著作权的问题,第一小题,A是肖像权所有人,而非著作权人。A不仅不能单独授权,A根本就没有这个权限。第二小题,B有,但B与被授权人不得侵犯A的肖像权。第三小题,这种改编行为需要得到原著作权人许可,这种未经许可的行为属于侵犯B的著作权,故B可要求C进行赔偿。
■客观的讲:法律上写的很清楚。
主观的讲:我有拍你的权利么?我有不被你拍的权利么?

■假设一个场景:小编在厦门白城沙滩,伴着落日的余晖,晚霞摇曳在汹涌的浪花中,被裹挟着冲上海岸,小编静静地坐在海边,倾听大海诉说着厦门的故事。这时候一位摄影师在小编的背后将这一刻完美定格。
该照片就是摄影师的作品,摄影师也就是该版权的权利所有人,版权即著作权,版权是天然取得的,不需要像商标专利一样去申请一个权利证书来证明自己的权利归属。但是为了将来出现不必要的纠纷而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版权是自己的,我们需要将我们的作品在国家版权局登记,但是登记并不能代表该作品就是你的,只是一种证据宣示,将来如果有其他人可以拿出证据效力更强的证据,在诉讼中也是会处于不利地位的,所以,版权还是要早登记甚至进行版权的电子存证,将证据保存下来,这样在将来出现纠纷的时候,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进行使用。
再说说小编的权利,小编是该摄影作品的构成元素之一,但是小编并没有将自己的五官完美露出,只是出现小编的背影,这个时候小编其实是不会享有肖像权的,除非小编背影有大众已经熟知的特有特征便于识别,并且该摄影师将该作品用于商业用途或者其他违法用途,否则,小编是没有权力基础去进行有效维权的。
【被拍摄者和摄影师分别对照片享有啥权利】希望对您有用!!
■1、通俗理解一下,要想知道各自享有什么权利,我们可以看一下两个身份的人都为这组照片的创作付出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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