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 维护“她”权益 鼓励“外扬”家暴


来源:中工网
家庭生活中有一句俗语叫作“家丑不可外扬” 。 但有一种家丑 , 我们鼓励“外扬” , 那就是家庭暴力 。 近两个月来 , 陆续有明星曾被家暴的事件被扒出 , 呈现在公众面前 。 明星如此 , 普通百姓亦如此 。 全国妇联曾针对已婚夫妇作过一项调查 , 调查显示30%的已婚妇女曾经经历过某种形式的家庭暴力 , 平均每7.4秒就有一位中国女性遭受家庭暴力 , 细思极恐 。
今年3月1日 ,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五周年 , 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反家暴法 , 是法制建设向前迈出的一大步 。 这部法律以“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 , 宣告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 , 明确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 , 不是一般的家庭纠纷 , 而是违法 , 是对家庭成员人权的侵犯 。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
家暴是一个沉重的话题 , 它是“家丑” , 但必须“外扬” 。
“人身安全保护令”
筑起家暴“防火墙”
肖某与李某于1994年登记结婚 , 二人共同育有一子 。 婚后 , 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 , 夫妻关系紧张 。 2020年以来 , 李某多次对肖某实施家庭暴力 , 肖某的家人也因此受到骚扰 。 为此 , 肖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 。
今年3月8日 , 肖某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 ,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请求法院依法限制、制止李某的行为 。 法院主办法官经过认真审查、了解案件情况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 , 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 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肖某实施家庭暴力 , 禁止李某骚扰、跟踪、接触肖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 保护令签发后 , 法院依法向肖某、李某 , 肖某住所地居委会和公安机关送达 。
据了解 ,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反家庭暴力法》中 , 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 成为很多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护身符” 。 它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 , 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 可以发挥司法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的威慑作用 , 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再次发生 。
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同样对家庭暴力具有警示、教育作用的另一制度是家庭暴力告诫书制度 。 这是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家庭暴力加害人采取训诫、教育、警示等非强制措施 , 督促加害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的一种治安行政指导 。
刘某与丈夫田某结婚后 , 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 , 刘某遭田某殴打 , 导致其右耳和口腔出血 , 额头和右耳后起包 , 脸面肿胀 。 刘某报警后 , 公安机关拟对田某作出行政处罚 , 但刘某表示只想让民警对田某说服教育 。 随后在公安机关调解下 , 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
2020年3月23日 , 刘某再次报警称遭遇丈夫田某殴打 , 请求帮助 。 经过取证调查 , 警方及妇联工作人员对田某进行了严厉批评 , 并于3月27日 , 向田某签发《家庭暴力告诫书》 , 以观后效 。 3月28日 , 刘某与田某再次发生争执 , 又一次遭到暴打 , 并在争执中导致第五骶椎骨骨折 , 司法鉴定为轻伤害 。 4月20日 , 田某因涉嫌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 屡教不改的田某 , 成为石家庄市首个收到家暴告诫书后被公安机关刑拘的犯罪嫌疑人 。
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规定 ,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 , 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 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 该条旨在通过告诫制度将达不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轻微暴力行为纳入规制范围 , 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提供依据 , 有利于化解被害人困境 , 同时向社会传递出一种信号 , 即轻微的家庭暴力也是违法行为 , 有利于营造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社会氛围 。 家庭暴力告诫书为进一步处置家庭暴力提供了证据 , 有利于维系婚姻家庭关系 , 维护社会和谐 。
同居关系
同样受反家暴法的保护
通常认为 ,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 。 但同居关系中 , 一方遭遇家庭暴力后 , 是否也受《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呢?
向某与方某是恋爱关系 , 共同居住 。 双方共同生活期间 , 方某多次对向某实施暴力 。 2020年11月13日 , 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后 , 方某用拐杖殴打向某腰部 , 并将向某推到在地 , 使其头部摔伤 。 经当地医院诊断 , 向某左侧第9肋骨骨折;右侧枕部头皮裂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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