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 维护“她”权益 鼓励“外扬”家暴( 二 )


12月1日 , 向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请求法院禁止方某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方某辱骂自己 。
同居关系中遭遇暴力侵害 , 可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
《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对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的条件有所明确:(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 第37条规定 ,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 , 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 这意味着 ,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 , 并不拘泥于婚姻家庭关系中 。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暴力行为 , 只要符合上述条件 , 就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受到《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 。
法院经审查认为 , 向某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 随后 ,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 禁止方某对向某实施暴力 , 禁止方某辱骂向某 。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 ,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 , 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 , 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 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 这也就意外着 , 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即生效 , 及时另一方当事人不服 , 也不影响在复议期间的法律效力 。
勇敢地对家暴说“不”
以避免引发严重后果
家庭暴力侵犯人权 , 破坏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 。 严重的家暴是犯罪 , 也容易引发犯罪 。 根据全国妇联此前的一项调查显示 , 30%的已婚妇女曾经经历过某种形式的家庭暴力 , 这些暴力包括言语辱骂、身体暴力、烟头烫伤、皮鞭抽打、菜刀恐吓等 , 而40%的女性杀人案件和家庭暴力有关 , 每年约有9.4万名妇女因不堪家庭暴力自杀 。
孟某与王某是夫妻关系 。 两人共同生活期间 , 王某对孟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 孟某不堪忍受提出离婚被王某拒绝 。 孟某离家出走 。 王某多次到孟某娘家骚扰 , 被公安机关刑侦拘留 。 解除刑侦拘留的王某没有悔改 。 2018年9月 , 接到电话的王某和家人 , 到孟某家中协商离婚事宜 , 双方发生口角 , 并引发打斗 。 在此期间 , 双方家人加入其中 , 双方打斗造成王某死亡 。
经鉴定 , 王某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 法院认为 , 孟某及其家人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 , 持木棍共同伤害被害人王某 , 王某倒地后孟某继续打击王某头部 , 致王某颅脑损伤死亡 , 孟某及其家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
最终 , 孟某因犯故意伤害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家人也分别被判处时间不等有期徒刑 。
省妇联权益部部长韩红红表示 , 遭受家庭暴力的大多数受害人的第一选择是沉默 , 所谓“家丑不可外扬” 。 但这个“不外扬”则可能引发更严重的刑事案件 , 甚至对家庭成员内心造成长久的伤害 , 令人痛心 。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施暴者很可能是受原生家庭的影响 , 家暴也会对子女的内心造成不可磨灭的阴影 。 ”韩红红表示 , 家庭暴力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毒瘤” , 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的私事 , 而是社会的公事 , 这一观念应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 受害者要勇敢对家庭暴力说不 。
应多部门联动加大执法力度
防止家暴发生
记者了解到 , 《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使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有了更高的敏感度和辨识力 , 强制报告、公安告诫、临时庇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救济制度的落实 , 加强了对施暴者的威慑和制裁力度 , 改变了无数家暴受害者的命运 。 越来越多的省市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了实施办法 , 强制报告、公安告诫、临时庇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救济制度的落实 , 加强了对施暴者的威慑和制裁力度 , 改变了无数家暴受害者的命运 。
然而 , 实践中 , 反家暴工作还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 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透露 , 我省家暴告诫书发放比例偏低 , 有的县区从未发放过家暴告诫书 。 究其原因 , 则是基层民警普遍对告诫书发放与实施理解不足 , 对家暴案件的处理通常按一般家庭纠纷进行调解 。 对家暴受害人在处理施暴人时的态度反复顾虑很大 , 害怕因为对施暴人进行处理而影响其夫妻关系 , 对家庭暴力加害人处罚力度不够 , 绝大多数只是批评教育 , 没有发挥出公权力应有的震慑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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