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 分公司与他人签订合同,可以约定由总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争议吗?

李立律师 分公司与他人签订合同,可以约定由总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争议吗?

文章图片



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号第617篇文字
分公司与他人签订合同 , 可以约定由总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争议吗?
一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的争议解决方式, 通常选择法院诉讼或者仲裁 。 在选择法院诉讼的方式中 , 一种是双方在合同不明确约定由哪个法院来管辖 , 到了有争议时再根据法定管辖的方式确定管辖法院 , 另一种方式是双方根据法律规定采用“约定管辖” 。
现实中 , 很多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是有错误的 , 好些条款因此被法院认定为是无效条款 。 当双方当初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成为无效条款之后 , 就只能依照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 , 而这种情况往往是与其中一方当事人当初签合同时的意愿相悖的 , 这就会造成某种不可控的被动和损失 。
那么 , 怎么避免这样的情况呢?
这个问题 , 可能并不是特别疑难的事情 , 但是还是挺复杂的 , 因为合同的具体情况不同 , 当事人的想法不同 。 不同的业务形态、合同主体之间不同的强弱关系 , 不同地区法院之间在处理某类事务上的差异 , 可能都会决定这个管辖条款想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完全不同的 。 因此 , 有原则有方法 , 但还是要针对具体合同具体分析来决定怎样的管辖条款是相对比较合理的 。
二约定管辖 , 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可以由当事人通过约定确定争议管辖法院的方式 。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 , 这种约定并不是完全自由的 , 而是有范围、有条件的 。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这条法律就是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 。 它的实务要点有这么几个:
  1. 只有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采用协议管辖这种方式 。 只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 , 如婚姻、收养、继承、监护等纠纷 , 当事人不可以进行协议管辖 。 但是 ,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的财产争议 , 可以进行协议管辖 。
  2. 可以选择的地点是有范围的: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
  3. 上面选择这些地点 , 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 。 假如没有实际联系 , 那么这个管辖条款就是无效的 。
  4. 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人民法院共有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级法院 , 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 但标准各有不同 。 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只能是一审法院 , 不能协议选择二审和再审法院 , 而且 , 选择的一审法院应当符合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管辖标准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下列案件 , 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5. 必须是书面协议条款 。
实践中 , 合同管辖条款起草 , 常见错误有3类:
  1. 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 起草时没有查询相关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 , 没有注意到争议事项属于专属管辖 。 去年在文章分享时提到过 , 有一个案件中 , 合同约定了这个案件归合同签订地的某某区人民法院管辖 。 可是呢 , 争议提交法院后发现 , 涉案金额较高 , 根据标准一审法院应当是当地中级人民法院 。 于是 , 这个管辖条款该怎么理解 , 是否无效 , 就成了案件争议焦点之一 。 最后该个案中 , 法院认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因为理解双方在管辖条款中的主要意思是选择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而不是级别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