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合同协议管辖的4个法律要点

马俊哲律师 合同协议管辖的4个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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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管辖的4个法律要点案情:2004年11月 , 宁静(化名)入职大康公司(化名) 。 2015年的时候 , 大康公司的老板致远(化名)设立的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小康公司(化名) , 致远作为小康公司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 公司员工可以投资到小康公司 , 由小康公司代持大康公司股份 。 宁静与致远签署了《合伙协议》 , 按照约定向小康公司投入相应款项 , 宁静在小康公司合伙的持股比例为1.67% 。 2019年 , 宁静提出辞职后 , 要求小康公司及致远给付对应的投资款未果 , 宁静向法院提起诉讼 。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 , 虽然《合伙协议》中约定了管辖条款 , 但约定的是小康公司的住所地 。 小康公司的设立目的是为了投资大康公司 , 该合同的主要义务应为投资标的公司的行为 , 双方所约定的纠纷管辖地点为标的公司住所地 , 并不符合法律对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本案管辖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 , 移送至有管辖的人民法院处理 。
律师解读:一、什么是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纠纷发生后至起诉前协商确定纠纷管辖法院的协议或者条款 。
常见的管辖条款比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 应当友好协商处理 , 处理无果的 , 可以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XXX可以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
二、什么样的协议管辖不发生效力?
常见的不发生效力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超出合同纠纷或者财产纠纷范围 , 如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不能通过协议管辖的方式确定管辖法院;2、虽然约定协议管辖 , 但在起诉时不能确定管辖法院 , 如约定北京法院管辖 , 但在起诉时不能确定是哪家法院管辖;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地点并非与案件事实存在实际联系地点 , 如约定案外人住所地管辖;4、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如应当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 约定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又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但约定其他法院管辖 。
三、如果协议管辖不发生效力 , 该怎么办?
协商确定管辖法院 , 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 若约定的管辖连接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 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若属于合同纠纷 , 则应当以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四、遇到合同纠纷 , 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首先 , 看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管辖协议 , 若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 , 则应当到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
其次 , 看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协议管辖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有管辖协议 , 若存在有效的管辖条款或者管辖协议的 , 则应当按照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再次 , 当事人之间并未约定协议管辖或者协议管辖违反法律规定 , 则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处理 , 即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 。
【马俊哲律师|合同协议管辖的4个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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