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对照】最高法院医疗纠纷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四 )


(一)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 , 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
(二)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 , 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 。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患者死亡后 , 其近亲属请求医疗损害赔偿的 , 适用本解释;支付患者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请求赔偿该费用的 , 适用本解释 。 本解释所称的“医疗产品”包括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 。 第二十五条 患者死亡后 , 其近亲属请求医疗损害赔偿的 , 适用本解释;支付患者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请求赔偿该费用的 , 适用本解释 。 本解释所称的“医疗产品”包括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等 。 第二十六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 , 以本解释为准 。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 , 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 , 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 , 不适用本解释 。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 , 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 , 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 , 不适用本解释 。 医法在线【新旧对照】最高法院医疗纠纷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本文插图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