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对照】最高法院医疗纠纷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三 )


第十六条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 , 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 , 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 第十六条 对医疗机构或者第十八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 ,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情形 , 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 , 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 , 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 , 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 , 应予支持 。
第十八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 ,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前款情形 , 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 , 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 , 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 , 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 , 应予支持 。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造成患者同一损害 , 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 , 应当区分不同情况 ,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 , 确定各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造成患者同一损害 , 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 , 应当区分不同情况 ,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或者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 确定各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医疗产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 , 患者请求医疗机构 , 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 , 应予支持 。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 , 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的 , 应予支持 。
因医疗机构的过错使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者血液不合格 , 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 , 向医疗机构追偿的 , 应予支持 。 第二十一条 因医疗产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 , 患者请求医疗机构 , 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 , 应予支持 。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 , 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的 , 应予支持 。
因医疗机构的过错使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者血液不合格 , 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 , 向医疗机构追偿的 , 应予支持 。 第二十二条 缺陷医疗产品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损害 , 患者请求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 , 应予支持 。
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 , 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的 , 应当根据诊疗行为与缺陷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确定相应的数额 。
输入不合格血液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损害的 , 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第二十二条 缺陷医疗产品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损害 , 患者请求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 应予支持 。
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 , 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的 , 应当根据诊疗行为与缺陷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确定相应的数额 。
第二十三条 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 , 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 被侵权人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及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三条 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 , 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 被侵权人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赔偿损失及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四条 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人民法院经审理 , 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 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 ,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 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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