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 新纪元期货同日3收行政监管书 2遭责令改正外加警示函( 三 )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期货公司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漏报、错报 , 影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风险状况判断的 ,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立即报送更正的风险监管报表 , 并可以视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0〕116号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 , 你公司经纪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建立健全机制对居间人实施有效管理 , 反映出内控管理存在较大缺陷 。
二是未能有效执行风险管理业务制度和流程 , 存在电话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金额错误等情况 。
上述问题反映你公司内控管理存在较大缺陷 , 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 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 你公司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 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和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15日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0〕117号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 , 你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你公司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行由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 , 资产管理业务经营不独立 , 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
二是你公司在开展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尽职调查过程中 , 未能恪守职责、谨慎勤勉 , 存在未实地调研 , 多份尽调报告内容雷同等情况 , 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条的规定 。
三是你公司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的情况 , 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四是你公司违反内部规定要求 , 委托没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君富财富(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为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 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
【中国经济网|新纪元期货同日3收行政监管书 2遭责令改正外加警示函】 五是你公司未对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离职的资管部门投资经理董迪君等3人进行离任审查 , 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
六是你公司在部分资产管理计划更换投资经理后 , 未按照约定方式将这一情况告知相关资管计划的委托人 , 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谈话笔录及我局监管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收集的证据证明 。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七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 现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你公司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 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和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15日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0〕118号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 , 你公司通过FISS系统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未准确划分应收款项账龄和未准确计量和确认预计负债的问题 。
你公司报送风险监管报表存在的上述问题 , 影响到我局对你公司风险状况的判断 , 现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1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请你公司立即报送更正的风险监管报表 , 并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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