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 创意信息违规收警示函 4800万投资未按规定审议与信披( 二 )


经查 , 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下述行为:2015年12月 , 你公司发生一笔金额为4824.31万元对外投资 , 未按照你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 也未进行临时披露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 。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 , 组织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则 ,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 维护投资者知情权 , 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四川证监局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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