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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解除关系时 , 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那么,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 , 要认定为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这方面的证据应当由债权人负责提供 。
【同居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财产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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