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撤销教师资格的情况 教师撤销教师资格】
文章插图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经查实为使用假资格证书的;
3.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推荐阅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依据什么法制定
- 包头市丧失教师资格的情况 教师法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情况
- 包头市殡葬程序 包头市殡仪馆电话号码
- 包头市殡葬办事流程 包头市殡葬办事流程图
- 包头市殡仪馆火化所需手续 包头殡仪馆公交路线图
- 包头市火葬办事流程 包头市殡仪馆开门时间
- 包头市火葬程序 包头市殡仪馆
- 包头市死亡证明范本格式 死亡证明标准模板图片
- 包头市死亡证明有关填写说明(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死亡原因填写
- 包头市死亡证明相关手续须知 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