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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中心城区购房补贴实施办法 (暂行)
【沛县中心城区购房补贴实施办法 沛县首套房政策】为拉动社会消费持续增长,更好的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决定对购买中心城区商品住宅实行补贴 。实施办法如下:
一、实施范围 。
沛县中心城区(含汉源街道办事处、沛城街道办事处、大屯街道办事处、汉兴街道办事处、沛县经济开发区)范围内 。
二、补贴对象 。
家庭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单套建筑面积在144㎡以下,不含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下同) 。
三、补贴比例 。
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按商品住房合同价款(不含车库、车位、储藏室、阁楼等附属设施)的 1% 补贴 。
四、补贴范围 。
自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以商品住房销售合同首次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发文日期之前已网签备案的合同取消后,改签再次销售的,不在补贴范围 。
五、发放办法 。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住 房买卖合同并支付全款(含贷款)后,对符合条件的由开发企业将补贴款直接返还购房人 。开发企业凭已备案商品住房销售合同、商品住房销售发票、购房人已领取补贴确认表、月度商品住房销售明细汇总表等到县房产服务中心申请结算 。县房产服务中心审核后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预售商品房购房补贴按商品房预售款管理,拨付到开发企业商品房资金监管账户,开发企业按规定支取) 。补贴资金结算时间为2022年8月至2023年 2月(每月25日前) 。补贴资金结算后,县房产服务中心将该批商品住房锁定,不得再重复申请或发放购房补贴 。对已发放购房补贴资金的商品住宅需要取消销售合同的,由购房人、开发企业分别将该套商品住房补贴按原路径退回 。各房地产企业和购买者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按规定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或记入信用评价 。
六、申请资料 。
1.月度商品住房销售明细汇总表;
2.身份证明;
3.已备案商品住房销售合同复印件;
4.商品房销售发票复印件;
5.购房人已领取补贴确认表 。
七、资金来源 。
购房补贴资金按照我县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房产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各镇 (区)可参照执行 。
沛县财政局
沛县房产服务中心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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