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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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的适用的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情况有哪些】(8)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法律分析: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况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行政赔偿的情况:(一)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等等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 检察 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 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 , 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 , 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 , 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上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 , 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 , 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 ,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 , 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类型有哪些法律主观: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 , 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 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标准有那些规定呢下面列举《国家赔偿法》中对国家赔偿标准规定的法条 , 供大家参考 。第三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 , 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 , 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 , 为受害人消除影响 , 恢复名誉 , 赔礼道歉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 , 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 , 造成损害的 ,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 , 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 , 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 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 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 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 , 适用本法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
法律客观:
一、国家赔偿方式我国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 , 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一)支付赔偿金(二)返还财产(三)恢复原状以上三种赔偿方式 , 既可以单独适用 , 也可以合并适用 。另外 , 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 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 , 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 , 为受害人消除影响 , 恢复名誉 , 赔礼道歉 。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是指国家对某些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和第十七条 ,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 , 国家不承担当事人所请求的损害赔偿责任:(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使职权的行为 , 与行使职权有着相关性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个人行为 , 国家当然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包括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 , 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因为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引起的 , 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行使职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 , 则依据过失相抵原则视双方在损害发生过程中过错程序分担责任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不应国家赔偿的国家不负责赔偿 。应该指出的是 , 根据立法精神和解释 , 下列行为仍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①立法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②军事行为;③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欠缺或管理不善;④国有民航、铁路、医院在业务中造成的损害 , 也未纳入国家赔偿的调整范围 , 在我国主要由保险赔偿;⑤正当防卫;⑥紧急避险;⑦不可抗力;⑧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的错判 , 但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及执行措施应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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