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申请人有哪些
文章插图
无效婚姻的申请人包括以下: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婚姻无效具体人员是: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 婚姻无效 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 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
论述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法律主观:
一、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律后果
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
二、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有哪些
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有:
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有哪些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有:
1.形成的原因不同 。
2.请求权人不同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无效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
【无效婚姻申请人有哪些,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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