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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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没有规定,只要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特征没有消失,权利人可以将商业秘密一直保持下去 。权利人也可以根据实际状况,为商业秘密规定适当的期限 。
【法律依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商业秘密权有法定保护期限吗法律主观:
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的问题,法律上没有限制 。首先,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依约定 。其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 。提问,
法律客观:
《反不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
商业秘密的有效期是几年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有效期)没有限制,只要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特征没有消失,权利人可以将商业秘密一直保持下去 。权利人也可以根据实际状况,为商业秘密规定适当的期限 。无论什么原因导致商业秘密被公之于众,其“秘密性”不复存在,也就不能作为商业秘密继续保护 。
一、企业如何保护自身商业秘密
1、建立和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保密机制
针对企业有价值的,且市场上与别人不同的信息及资源,如客户资源、交易价格、设计资料、工艺方法等信息列为商业秘密,
并以机密文件保存,同时建议企业成立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机构,负责商业秘密的认定、保护措施的开发与实施 。
2、建立和完善员工保密制度
企业应在员工入职前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中应将保密事项、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和违约责任约定清楚,首先在意识上灌输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和侵害商业秘密的严重后果 。
与特定的人员,如技术骨干、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依法按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保护好企业商业秘密 。
3、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保密制度
建议企业视商业秘密价值大小,视情况在(特定)员工电脑中安装保密系统;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对企业内部往来文件进行监控,及时降低侵害商业秘密的风险 。
4、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资料的保存制度
企业档案室用于存放企业重要文件资料及档案,公司任何员进入档案室需予以审批及按规定登记;
【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有规定,商业秘密权有法定保护期限吗】另外,对秘密文件进行特殊技术处理,防止拷贝、复制 。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
1、秘密性,即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 。
2、经济型,即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
3、实用性 。即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能够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进行实际运用,即能够被用于生产经营 。
4、保密性,即权利人对该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 。
如设置秘钥、签订保密协议等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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