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有什么后果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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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即债务人依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且债务关系因债务人的全部履行而消灭 。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法律后果法律主观: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后果: 1、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有权拒绝 。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怎么办法律主观:
债权转让通知不到债务人,可以通过挂号信邮寄给债务人,并且写明为债权转让通知,可以说明已经通知到债务人,债权人已经完成通知义务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可以起诉吗债权转让 必须通知 债务人,但是不必经债务人同意 。如果没有通知的,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可向原 债权人 履行 债务。未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该转让在债权人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 民法典 》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有什么后果债权人对自己所有的债权的处置应该是完全自主的 。债权的转让是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债务人的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成立 。但债权的转让涉及到债务人向谁履行债务有效的问题,所以,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只有通知债务人后,该债权转让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
一、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是不可以的,法律规定,应当通知债务人 。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
二、债权转让
1、概念: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 。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
2、让与人与受让人
让与人即债权人;受让人即第三人 。
3、转让方式
自由转让、同意转让、通知转让等方式,合同采用通知转让 。
4、限制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抚养费等
2双方当时约定权利不能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5、类型
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
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
债务重组型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 。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 。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
非货币型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
有负债型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 。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
6、权利效力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 。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
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 。从审判实践看,如果严格限定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为转让人,那么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转让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时,受让人有可能错失行使债权的时机,进而遭受损失 。从诉讼角度来看,如果双方的债权债务事实客观存在,债权转移也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为了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即使通知的行为存在瑕疵,也应当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这样更有利于客观、及时、高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通知的行为既可由债权转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由受让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进行通知,两种通知的法律效果应同等 。
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是不可以的 。小编已在文中为大家做了详细解答 。另外,小编还在文中为大家介绍了债权转让的相关知识,债权转让的概念、让与人与受让人、转让方式、类型、权利效力等,希望可以带给大家有用的帮助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宁德律师 。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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