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能否起诉次债务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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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次债务人,但同时也必须起诉债务人,不能单独起诉次债务人 。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二)有明确的被告 。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成套生产设备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分期向乙公司支付设备款 。乙公司依约向甲公司交付了成套设备 。后因经营不善,甲公司无法向乙公司支付后期已到期设备款 。同时,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未到期货款债务,且甲丙公司还未就该货款进行结算 。就此情况,作为债权人的乙公司能否向次债务人丙公司主张权利呢?
“在本案中,依据民法典规定,乙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权利 。”针对这个案例,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劲韬进行了分析 。
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和《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看来,债权人有权要向次债务人主张代位权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到期的 。
《合同法》第73条将代位权的客体限于到期债权,《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将其进一步限缩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均强调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到期的 。
“这大大限制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 。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届满期限远远落后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届满期限 。若还继续强调到期,必将导致债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及时保护,大大提升了债权人权益实现的风险 。”段劲韬表示,而新出台的《民法典》对此予以修正 。
《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删除了“到期”二字 。不再强调到期的情形,这有助于债权人的权益能都得到及时的保护 。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情形,债权人就有权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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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可以,但是对于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应当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 条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
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次债务人法律分析:可以同时起诉债务人及保证人,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起诉债务人后再起诉保证人法律主观:
可以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代位权仅限于以诉讼的方式行使;,2、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明;,3、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4、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而非债务人,其他必要费用如差旅费、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5、因仲裁条款的相对性,即使债务人、次债务人间的合同约定了仲裁协议,不妨碍债权人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6、代位权诉讼所涉及的主债权和次债权应均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二)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能否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如允许次债务人擅自向债务人再予履行,将导致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无法优先受偿,无疑会使其利益受到损害,亦将使代位权制度丧失存身之本 。,如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期间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其应告知法院或债权人,法院亦可通过提存等方式保全该债权 。在没有征得法院或债权人同意其履行前,次债务人对此应负有忍受义务 。,如其擅自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对由此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权利,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 。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充实债权人一般担保的实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使所受到的损害得以补救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债务人能否起诉次债务人,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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