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国际通用格式 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国际通用格式?国际商会于1970年制订了《开立跟单信用证标准格式》:
1) 开立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标准格式-致受益人 。
2) 开立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标准格式-致通知行 。
3) 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通知书标准格式 。
【信用证国际通用格式 跟单信用证】4) 跟单信用证修改书标准格式 。
2. 信用证的开立形式:
1) 信开本:开证银行采用印就的信函格式的信用证开证后以航空邮寄送通知行 。
2) 电开本:开证银行使用电传、传真、SWIFT等各种电讯方法将信用证条款传达给通知行 。
a) 简电本:开证银行只通知已经开证将信用证的主要内容预先告通知行详细条款将另邮航寄通知行 。简电本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能作为交单议付的依据 。
b) 全电本:开证银行以电电讯方式开证把信用证全部条款传达给通知行 。全电本是交单议付的依据 。
跟单信用证专家cdcs什么意思?跟单信用证专家cdcs的意思:CDCS是一个证明跟单信用证人员理论能力以及实际业务操作能力的专业认证考试它是在业内专家磋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保证此认证能够真实地对参考人员的业务能力进行考察 。它由国际商会(ICC)授权英国注册银行家协会(CIB)和国际金融服务协会(IFSA)合作共同推出 。其签发的证书代表了跟单信用证人员的业务水平受全世界承认 。
一般跟单信用证类型划分?跟单信用证的种类:
1、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指开证行不须事先通知受益人即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但是一般应通知原通知行;通知到达前若已经付款、承兑、议付则开证行应承认并偿付;此类信用证在贸易结算中少用;不是可撤销的就是未经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同意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
2、与未加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即是开证行要求其他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进行保证的信用证 。保兑行与开证行同责并独立负责;保兑行不得片面撤消保兑;只有不可撤消信用证才具保兑性;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保兑行可由开证行指定(委托保兑)或受益人指定(无委托保兑);保兑实质是对以信用证为依据对汇票的兑付保证;保兑源于受益人对开证行不了解或不信任或对进口国政局有顾虑才要求开证行开立的;也有开证行为提高信用证的信誉主动开立的 。
3、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
3.1 即期付款信用证也叫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或单据(不要求提交汇票)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使用较为普遍;有时注明“电汇索付条款”即议付行议付后当天可电请开证行或付款行后者在收到汇票和单据并审核无误后电汇偿付 。
3.2 延期付款信用证指开证行保证受益人在按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船后开证行见单后若干天或者一定日期付款给手艺人的信用证 。又称无汇票远期L/C 。
交单日到指定付款日称有效期;时间越长对进口商(融资)越有利;但增加出口商的资金成本(无可贴现汇票)使得相应的货价较银行承兑远期L/C的略高 。
3.3 承兑信用证指受益人提交远期汇票和单据由付款人先承兑汇票再到期付款的信用证 。
承兑信用证指银行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人可以是开证行也可是其指定的代理行;承兑后留单(代理行承兑后单交开证行)交已承兑汇票受益人;受益人可保存到期提示付款也可贴现 。
3.4 议付信用证即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指定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
议付行议付后成善意持票人可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偿付行索偿被拒付可向受益人追索;包括公开议付、限制议付:
(1)公开议付——开证行对愿意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遍的付款承诺目的为使信用证广泛流通;开证行须有一定实力和信誉才能广被接受且手续简、费用低;又称自由议付或流通L/C ;
(2)限制议付——开证行指定某一银行议付 。
4、预支信用证(又称红条款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指开证行授权议付行允许受益人装货交单前可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又称打包放款L/C) 。包括全部预支L/C和部分预支L/C 全部预支凭光票并附保证书;部分预支包括红、绿条款L/C 绿条款比红条款更严格;出口商须以银行名义货存仓库进口商如同意采用绿条款须向银行担保或抵押;绿条款L/C通常须在信用证中注明“绿条款”字样 。
5、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的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仍可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直到规定的次数或总金额用完为止的信用证 。
循环L/C只比普通L/C多一循环条款表明循环方式、次数和累计总金额;
循环方式分按时间(积累-非积累)和按金额(自动-半自动-非自动:是否等开证行的通知);一般适用于较长时间分批、定时、定量、定品种供货;和向同一贸易伙伴提供同一货物 ;进口商可因此避免多次开证手续上的麻烦节约开证费用和押金也使出口商简化审证程序和费用 。
6、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指开证行授权被委托银行(通知行)在受益人(称第一受益人)要求下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让人(称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
注明“可转让”才能转让;通常只能转让一次;适用于出口商保护商业秘密、大宗购货(分批购进)、分散货源(不同港口)等情况 。
可转让信用证转让后的“新证” 可与“原证”不同的项目包括: 信用证金额、货物单价(小);装运期、有效期、交单期(早、短);投保比例(高);申请人(第一受益人即原证受益人可作新证的申请人);变更条件转让 。
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方式包括全额或部分转让;替换或不替换商业发票转让;国内转让或国外转让;银行转让(银行同意第一受益人申请并向第二受益人发通知书)或私人转让(第一受益人向第二受益人发通知书和信用证原本复印件) 。
7、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指转口贸易中根据中间商与进口商之间的(第一份合同或出口合同)开立的L/C称原信用证根据该中间商与出口商(第二份合同或进口合同)开立的L/C就称对背信用证 。
原证的受益人是新证的开证申请人;原证的通知行一般是新证的开证行;原证与新证在金额和交货期方面不同 。新证的开证申请人通常以原证下收得的款项偿付新证开证行已垫付资金新证开证行为防止原证不能收款除了要原证作抵押外还要求开证申请人缴纳其他抵押品或担保 。
背对背L/C与转让L/C都广用于转口贸易但根本性质不同:背对背L/C业务中新、原证完全独立转让L/C业务中新、原证是同一信用证;背对背L/C无须开证行同意(开证申请人重新开证:使用开证费和押金)转让L/C则须开证行授权即可转让 。
8、对开信用证
买卖双方各自向对方开立互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把进、出口联系起来有助于外汇收支平衡;第一张L/C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就是第二张的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两张信用证的金额大致相同;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多用于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和易货贸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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