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预警怎么分级 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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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者按:近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浙江省城市燃气和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明确了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活动 。包括风险识别与事故分类、组织体系、预警机制、应急响应、后处置、应急保障、预案管理等 。
《应急预案》将可能引发燃气突发事件的主要风险分为燃气设施事故、燃气运输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故和人为损害风险五类 。关于事故分类的认定,《应急预案》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条例》规定的四类事故分类(特别是重大、重大、重大、一般事故)中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连续停气时间和气田用户数的认定标准,是一项相对创新的规定 。比如5万多户连续断气或断水超过24小时是特别严重的事故,5000多户、1万户以下连续断气或断水超过24小时是一般事故 。
《应急预案》详细规定了燃气事故的预警机制和应急响应 。在燃气安全管理方面,燃气企业必须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突发事件的第一响应机构,做好各类响应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编制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企业专(兼)职应急队伍,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做好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信息报告和早期处置,配合各级政府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善后工作中,要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抓紧做好设施设备的修复和现场清理,尽快恢复城市燃气运行 。其他省市燃气企业也可根据当地规定,参照《应急预案》做好燃气事故应急预警工作 。
以下是应急预案文本: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燃气和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省直单位:
《浙江省城市燃气和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附件:1 。浙江省城市燃气和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2.省级相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21日
附件1
浙江省城市燃气和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1一般规则
1.1准备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理
2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类
2.1风险识别
2.2事故分类
3组织体系
3.1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3.2省级成员单位及职责
3.3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3.4燃气供水企业应急指挥组织
4预警机制
4.1预防性监测
4.2预警分类
4.3预警发布
4.4预警响应
4.5预警取消
5应急响应
5.1事故报告
5.2提前处置
5.3紧急处置
5.4紧急情况的结束
5.5信息发布
6后处理
6.1善后护理
6.2保险索赔
6.3调查和评估
7紧急支持
8预案管理
8.1计划更新
8.2问责制
8.3计划实施
1一般规则
1.1准备目的
做好全省城市燃气和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应急救援,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理事故,消除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城市燃气(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城市供水系统事故的应急处置活动 。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不在本预案范围内 。
1.4工作原理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施救;预防为主,依法规范 。
2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类
2.1风险识别
2.1.1可能引发燃气事故的主要风险
(1)燃气设施事故风险:供气单位或燃气管网及设施故障,导致气源中断;车站设施、管网设施等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因道路坍塌、腐蚀穿孔、第三方损坏等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大量泄漏,以及燃气泄漏导致爆炸燃烧;调度、自动控制、业务等计算机系统被入侵、失控、破坏 。
(2)燃气运输事故风险:道路运输和配送过程中,因交通事故、瓶体破损、阀门开裂或密封不严密,以及燃气泄漏引起的爆炸和燃烧而导致的大量燃气泄漏 。
(3)自然灾害风险:地震、滑坡、台风、暴雨、大雪、低温等自然灾害 。,导致机电设备损坏,进而影响城市大规模、区域性供气 。
(4)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大规模传染病爆发、生产经营人员严重减员等 。
(5)人为损害风险:因误操作、施工危害、战争、恐怖活动等造成生产供应系统受损、停产或减产 。
2.1.2可能引发突发供水事故的主要风险
(1)水污染风险:生物、化学物质、病毒、放射性物质等造成的污染 。
(2)水厂生产事故风险:电厂、变电站停电导致供水企业、泵站(闸门)停运;调度、自动控制等信息系统被入侵、攻击、失控、破坏;次氯酸钠、液氯、液氧、高锰酸钾等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 。
(3)供水管网事故风险:室外输配干管(隧道)爆炸损坏;许多伤亡发生在地下作业等高风险作业中;管网水质被污染等 。
(4)自然灾害风险:地震、滑坡、台风、暴雨、大雪、低温、盐水入侵等自然灾害 。,导致机电设备损坏、水源不可用等 。,影响城市大规模、区域性供水 。
(5)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大规模传染病爆发、生产经营人员严重减员等 。
(6)人为损害风险:因误操作、施工危害、战争、恐怖活动等造成生产供应系统受损、停产或减产 。
2.2事故分类
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重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
2.2.1非常重大的紧急情况
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一)造成三十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一百人以上重伤的;
(2)非计划原因导致5万余户连续停气或停水超过24小时;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
2.2.2重大紧急情况
重大事故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一)致人死亡(含失踪)十人以上不满三十人,或者重伤五十人以上不满一百人的;
(2)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的计划外住宅用户连续停气或停水超过24小时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 。
2.2.3重大紧急情况
重大事故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无计划居民连续停气或停水超过24小时;
(三)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 。
2.2.4一般紧急情况
一般紧急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二)5000户以上不满10000户的居民连续停止供气或者供水超过24小时的;
(3)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 。
上面提到的“上面”包括这个数字,而“下面”不包括这个数字 。
3组织体系
3.1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特大城市燃气或城市供水事故时,省政府将成立城市燃气和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副秘书长兼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厅长任副总指挥 。
3.2省级成员单位及职责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委网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组成,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银保监局、省气象局等 。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突发事故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
省委网信办:指导应急网络舆情引导、调控工作 。
省经信厅:负责省级医药盐储备管理,应急救援射频管理 。
省公安厅: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在事故发生初期参与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等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控和重点目标保障等工作,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道路交通畅通;配合处置网络舆情监测,及时研究判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引发事故的情报线索,及时将收到的突发事故信息通报公安机关 。
省民政厅:会同当地政府做好受害者或受威胁群众的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好受害者生活救助、受害者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 。
省财政厅: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指导、协调、保障应急资金,监督应急资金使用 。
省自然资源厅:参与处理滑坡等地质灾害引发的事故,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配合盐水入侵监测 。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判断事故现场污染情况和趋势变化,提出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污染区域的保护措施,并负责协调、监督和实施 。
省建设厅:负责城市燃气和城市供水行业应急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负责接收全省城镇燃气供水行业事故报告,并根据事故报告进行初步判断和报告;指导各区市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成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等相关工作;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工作要求,及时报送事故信息 。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 。
省水利厅:协调城市供水事故情况下的水源供应保障 。
省卫健委: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防疫和心理康复工作 。
省应急管理厅:协调落实指挥部工作指示,指导协调现场救援工作,组织重大事故调查评估等 。
省市场监管局:参与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和检验,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
省能源局:当燃气事故严重威胁或影响天然气供应时,负责协调上游气源保障工作 。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调度全省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救灾,识别火灾事故 。
浙江保监局:指导事故后的保险调查和理赔工作 。
省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恶劣天气信息,提出防御对策和建议 。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
3.3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
3.4燃气供水企业应急指挥组织
燃气供水企业应当设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突发事件的第一响应机构,做好各类响应工作 。职责:编制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企业专(兼)职应急队伍,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做好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信息报告和早期处置,配合各级政府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
4预警机制
4.1预防性监测
责任部门要做好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工作 。燃气、供水企业负责对城市燃气、城市供水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测预警,评价城市燃气、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并向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和燃气、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
4.2预警分类
根据突发事故的风险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预警等级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标识 。
一级预警(红色):预计将发生特别严重的紧急情况 。事故随时可能发生,情况越来越糟 。
二级预警(橙色):预计发生重大以上事故 。事故即将发生,情况逐渐扩大 。
三级预警(黄色):预计将发生一次以上重大事故 。事故临近,形势趋于扩大 。
四级预警(蓝色):预计会发生比普通事故更多的事故 。事故来了,情况可能会扩大 。
4.3预警发布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预警信息 。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发布 。,预警信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滚动发布,预警级别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重要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报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备案,同时通知省直有关单位 。
4.4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当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酌情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编制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降低突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加强城市燃气和城市供水管道实时监测,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和谣言,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3.及时组织城市燃气和城市供水管道的分析评价,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范围、强度和可能的事故等级;
4.调集筹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根据需要,对城市燃气、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采取临时工程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措施 。
4.5预警取消
预警信息发布后,如果判断不可能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危险已经消除,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公告解除预警,并终止预警期 。
5应急响应
5.1事故报告
5.1.1报告程序
(1)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相关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110社会应急响应指挥中心或119指挥中心等相关部门报告 。相关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为紧急情况 。
(2)各级燃气、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快速、准确的原则,立即向同级政府、上一级燃气、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特大事故或在特别紧急情况下,企业、各级各部门除按管辖逐级上报外,可直接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级应急组织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讯畅通 。
5.1.2报告方式
省级指挥部和成员单位应设立应急报告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向公众公布紧急报告的电话号码 。原则上是110或119等特殊数字 。
5.1.3报告的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二)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数量、水源(地表和地下)数量或者气源厂、气源数量;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类别;
(四)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五)事故简史;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和判断;
(7)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措施和事故控制;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和处理相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发行人和报告时间;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相关事项 。
5.2提前处置
5.2.1接到特别重大、特大事故报告后,省政府立即成立省指挥部,地方、县(市、区)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 。
(1)省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酌情成立工作组,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二)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和省指挥部成员赶赴现场,会同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三)研究决定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
(4)协调全省专业应急队伍、解放军驻浙部队、浙江武警总队和物资装备参与应急救援;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协调新闻媒体报道突发事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组织损害评估;
(7)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省(市)或国家相关部委的支持 。
5.2.2突发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各相关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调度,尽快实施人员疏散和现场事故救援 。
5.2.3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区市政府、燃气供水企业及相关单位成立市级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为区市政府领导;接到一般应急报告后,县(市、区)政府、供气供水企业及相关单位将酌情设立县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为县(市、区)政府领导 。在判断突发事故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基础上,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实施立即处置,开展自救互救,防止事态扩大 。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立即赶赴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处置要求,快速高效开展联合处置 。
5.3紧急处置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到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收集证据;
(4)服从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事故情况,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调查处置,及时报告情况和趋势;
(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 。,应当标明,并通过拍照、录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应当妥善保存 。
5.4紧急情况的结束
特殊、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后,经现场检查、评估、评议和专家论证,确定突发事件已得到控制,省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终止重大和一般城市燃气和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响应 。
5.5信息发布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省指挥部统一管理,或授权地方政府根据突发事件新闻发布要求向社会发布信息 。
(2)重大、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各级政府负责 。涉及人员伤亡的应提前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
6后处理
6.1善后护理
市、县(市、区)政府、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建设、水利、交通、卫生、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城市燃气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及时做好伤员救治、交通恢复、污染物清理等善后工作 。城市燃气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抓紧进行设施设备的修复和现场清理,尽快恢复城市燃气和城市供水运行 。
6.2保险索赔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灾害受害者和财产进行保险理赔 。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相关保险机构迅速调查,及时理赔 。
6.3调查和评估
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别重大突发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调查评估 。重大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调查评估;重大事故由设区的市政府或者设区的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推动调查 。
7紧急支持
应急响应队伍、物资、医疗、交通、通信、公安、资金、技术等保障按照《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
8预案管理
8.1计划更新
省建设厅负责本方案的管理和更新,并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 。
8.2问责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未履行本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如计划相关工作不落实,导致意外事故发生或发生后应急处理不当,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
8.3计划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
附件2
省级相关单位名单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委网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银保监局、省气象局 。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转载自天然气及法律,发布内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
国家能源信息平台电话:010-65367702,电子邮箱:hz@people-energy.com.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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