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拆迁是不是只要双方都没意见,补偿多少都可以?补偿没有依据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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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常态来说,拆迁补偿协议,类似于合同,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愿 。也就是说,在不违背强行性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字确认,即合同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因此,拆迁协议的补偿额度,只要双方当事人(即拆迁方和被拆迁人)达成一致意见,没有违背法律上的强行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一般来说该份补偿协议是成立且合法的 。

但在明律师要提醒你的是:拆迁协议之所以单独成立出来,自然是有其特殊性 。拆迁协议的特殊性在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有强大公权力的行政拆迁方,而另一方是绝对弱势的普通老百姓 。这在客观上决定了双方主体的不平等性,因此,为了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拆迁人的权益进行了保护性规定 。即:

《条例》第二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

第十二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

可别小看这短短数字,这两条规定的背后意义是说: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必须公平合理,且要足额到位 。这里的“公平、足额”可理解为:拆迁补偿必须保证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利益不得低于被拆迁人房子被拆之前的生活水准和房屋等价值利益 。

因此,即使拆迁协议尊重双方的协商一致的自由权利,但为了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协议的补偿额度是不能过分偏低的 。如果补偿费用损害到被拆迁人的利益的时候,即使签了协议,被拆迁人也是可以进行维权的 。

【协议拆迁是不是只要双方都没意见,补偿多少都可以?补偿没有依据是否违法?】当然,在《条例》里除了上述两条规定,还有很多对被拆迁人权益进行保护的条款 。这些都是补偿的相关法律依据,被拆迁人一定要灵活运用,不明白的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切实保护自己的应有补偿利益 。如果拆迁方说补偿没有依据,单凭拆迁方任意做主,那肯定是违法的 。被拆迁人切勿轻信上当,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

其他网友观点

应该是,愿打愿挨,自愿结合

其他网友观点

拆迁补偿协议其具有强烈的行政性质,即为行政合同 。虽谓‘协议、合同’,然而与民事法上的合同存在差别 。民法意义上合同,可以说是合同双方真正自由意识的表达形成的合同 。而拆迁补偿协议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补偿安置政策而成的一份合同,因此,不可能是双方完全自由意识的表达 。特别是作为协议甲方的政府,拆迁补偿协议是已拟订的格式化合同,补偿标准是既定的 。政府被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是按照所谓的条条框框给予的 。

也即,政府作为拆迁补偿协议的一方,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不可能有多大的自由裁量权,不会剥夺被拆迁人既得利益,也不会答应其无理要求 。所谓协商拆迁补偿内容、进行协议拆迁,政府能做的只是与被拆迁人就安置补偿方式的选择、安置房源的位置、补偿资金的领取时间等无关补偿实质利益程序性问题进行协商 。

对本问题而言,拆迁补偿协议的补偿是既定的,依据如下 。一是政府作为协议甲方,签订协议受法律补偿政策约束,政府行为是依职权而为 。无论遇到是亲朋好友,还是‘钉子户’,不可能拿国家钱去做顺水人情,这样做后果不用多议 。其次,现在拆迁补偿不论集体土地上,还是国有土地上一律皆为政府主导,政府是拆迁主体,拆迁补偿结果一律要接受审计、向公众公示,补偿结果不公平、不公正,是哪一方都不愿接受的 。

综上,拆迁补偿协议看似‘协议、合同’,实则内容早已既定,留给协议双方可议范围是十分有限的 。这也是某一拆迁地块出现孤零零一‘钉子户’,耽误工期,政府也不愿让步终极原因 。


协议拆迁是不是只要双方都没意见,补偿多少都可以?补偿没有依据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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