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怎么定?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二)若干固定数据以春节假期的七天加班为例 。前三天为法定节假日(即除夕、春节、开学初二),每日加班费为(月薪÷21.75×300%) 。最后四天是周末(即初三到初六),每天加班费为(月薪÷ 21.75× 200) 。
春节假期七天加班工资合计=月工资÷21.75×300%×3+月工资÷21.75×200%×4 。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工资 。
根据劳动部《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和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和 。超出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适用《劳动法》 。此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平均小时数每月不应超过36小时 。
3.不定时工作制加班工资的计算 。
一般情况下,被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是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 。但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
4.计算计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 。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按上述原则分别按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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