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被判了死刑明天就死,今天有个人去捅了他一刀,在法律上如何评判?

这种事是罕见的

我当过武警看守过看守所未决犯,没有死刑犯 。

在监狱对死刑犯单独看守,非常严格非常严密 。能接触到死刑犯的只有两类人:一类是在押犯人 。一类是看守犯人的管教和武警 。并且接触的机会非常短暂 。比如送饭收拾碗筷时间,放风时间,或提审时间 。并且有其他人在场 。

能捅死刑犯一刀,极有可能是在押犯人 。对在押犯人所带物品严格搜查,别说刀具,一颗钉一硬币都不准带入监内带在身上 。他是如何持有刀具的,是个迷 。但要追究当班看守管教失职责任及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

对死刑犯,只有依法执行死刑,才是合法地结束他的生命,在执行死刑前监狱看守有法定职责,保证死刑犯的人身安全 。

现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一天被捅一刀,己捅死,执行死刑已无意义,但也要宣告执行死刑 。

如捅了一刀,伤势不重,简单处理,不影响明天执行死刑,照常执行死刑 。如伤势较重,明天是否执行,逐级向最高法院打报告,请示处理,等候命令 。

对持刀行凶的犯人,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该犯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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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被判了死刑明天就死,今天有个人去捅了他一刀,在法律上如何评判?】楼主有幻想症吧?是不是把监狱当成菜市场了?告诉你,即使人们住的地方是破墙烂壁,关押犯人的地方也会被隔离得水泄不通 。

更何况是现在!如今的监狱虽不是铜墙铁壁,但高墙上布有铁丝网,警戒时是通电的;并且,高墙内设置有视线不同的岗哨,还有铁门把守,围墙筑得坚固牢靠并有一道厚实的大铁门 。在不同角度的监控之下,即将被执行死刑的犯人,哪能轻易去挨上别人的一刀?

你可能去看这方面的电视看多了,患上了臆想症 。现代监狱的每个角落,都尽在看管人员的掌控之中,哪有你想象的犯人偷挖墙脚、暗藏凶器、气焰嚣张、拉帮结帮、打打杀杀的场面?

再说,死刑犯都是单居关押,不轻易接触其他犯人 。在这里,你也不要去把死刑犯看得亡命凶狠,他们一旦进了监狱,表现与普通犯人差不多;甚至比普通犯人还怂 。

既然是死刑犯,他们心里明白,在世的时日不多,情绪上就先输给了普通犯人 。因此,死刑犯平时的表现就是忧心忡忡,情绪低落,哪还像电视上的死囚横行霸道?

另外,监狱里的普通犯人为了改过自新,为了争取表现减轻徒刑,哪还有心思去对一位死刑犯人动刀子?自己能远离死刑犯就是好的了,这当中哪还敢去惹火烧身?

分析这么多,其目的就是为了告诉你,即使明天死刑犯“上路”,中途是没有人能去杀他一刀的 。现在执行一个死刑犯,都在秘密中进行,谁又能知道死刑犯被执行的日期?就连他本人都不知道!

明白了这些,我就来按照你的假设分析一下:“一个人被判了死刑明天就死,今天有人捅了他一刀,在法律上去如何评判呢?” 。我视情节的轻重分析给你听:

(1)若这个人故意把死刑犯捅成轻伤,要受到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若这个人故意把死刑犯捅成重伤,要受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

(3)若这个人故意把死刑犯捅死,视情节而定,可判死缓或立即执行死刑 。

(4)若这个人是监狱里的服刑人员,那么,法律会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数罪并罚 。

在此,告诉你一个道理:任何人的生命不能任由去亵渎和宰割,要学会对生命的尊重 。死刑犯的命只能受国家法律所撑控,你不要去认为,死刑犯反正是要死的,干脆“我”提前去一刀把他捅死,为国家节约一粒子弹或一剂针水 。你这种“除暴安良”的心思,能让它滚多远就滚得多远;否则,你在捅死死刑犯的同时,就变成了第二个死刑犯 。

再说,即使人死了,你在其尸体上捅上一刀,你都会被判侮辱尸体罪 。因此,人活在世间上,不仅要学会挣钱,还要懂得相关法律法规;不去触碰法律的底线,人才能活得自由和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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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死刑犯具体在哪一天执行死刑他也不知道 。

被判处死刑的可以是缓期两年执行,也可以是立即执行,只有当“立即执行”时才大概知道执行时间,而缓刑的如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则会减为无期徒刑或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 。

即便是被判缓刑后未减轻为无期或有期的,具体执行时间也不是“掐着日子算”,比如并非2000年1月1日被判“死刑,缓刑两年”就一定在2002年1月1日这一天执行,通常是下级法院在收到执行命令后先告知死刑犯,随后在7天内的任意一天执行 。

再者,虽然死刑犯不一定是被单独关押,但关在同一房间的基本上都是重刑犯,基本都戴着脚镣锁,行动受限,所以基本不会出现“被人捅一刀”的情况 。再者说了,物品管制是很严格的,怎么会出现私藏刀的现象呢?电影中的桥段多是为了情节需要夸张出来的罢了 。


一个人被判了死刑明天就死,今天有个人去捅了他一刀,在法律上如何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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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了,不抬杠的说,虽然“被捅”的概率很小,但是不排除被人打成重伤的情况 。

如果执行前一天被人打成重伤,打人者会受到怎样的处理呢?执行还会如期吗?

其一,故意打伤、打死死刑犯与普通犯罪无异

死刑犯第二天就要执行了,今天就可以打他、重伤他甚至杀死他吗?显然不行 。

死刑犯有罪,但从判罚到执行都是由司法机关依法执行,任何个人没有私自处置的权利 。

如果个人提前“捅他一刀”,只是“划破点皮”还好,轻则教育教育,重则按照监管条例关禁闭、道歉、写保证书悔过书;在重一点就涉嫌“故意伤害”了;捅死的话涉嫌故意杀人罪 。总体来讲,伤害一个执行前的死刑犯与伤害一个普通人无异,该怎么判就怎么判、该怎么罚就怎么罚,对于肇事者是看守人员或者是其狱友的,甚至判罚还会更重一点,因为属于知法犯法或者服刑期内再次违法犯罪的范畴 。

也许有人会说,那捅的是“被剥夺政权权利”的死刑犯呢?其实也一样,被剥夺政治权利指的是被剥夺了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比如选举权、被选举权,但个人的生命安全等权利不是被同步剥夺的,任何人不得侵犯 。


一个人被判了死刑明天就死,今天有个人去捅了他一刀,在法律上如何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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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被捅伤的死刑犯会延期执行吗?

目前法律层面尚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延期执行的只有三种情况: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


一个人被判了死刑明天就死,今天有个人去捅了他一刀,在法律上如何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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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律层面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延期执行,实际具体是否需要延期也要视伤情大小而定:

如果仅仅是轻伤,完全不影响死刑的执行,那么就不需要延期;

如果伤情较重,已经影响到正常的执行,甚至不及时医治都可能在执行前死亡,那么就要如实向上级汇报,说明情况、请求医治、暂缓执行 。等医治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再申请执行 。

如果直接捅伤致死了,那就真的没有执行的必要了,但肇事者涉嫌杀人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提问者所说的“捅伤”只有极小的可能性,一旦发生这种事情想必也必然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为本身这就属于“看管事故”,管理、教育等方面都存在漏洞 。因此在伤情不至于致命的情况下,为了不节外生枝,一般也就如期执行了 。但至于肇事者,责任拖拖不了,事后必然追究 。

所以综上所述:

01.这是小概率事件,发生的概率微乎其微;

02.肇事者所面临的的处罚与伤害普通人所面临的处罚一样,甚至更重;

03.不耽误执行的情况下会尽量不延期,伤情较重会走流程打报告,申请医治、暂缓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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