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哥"专利权首次庭审国内企业对胜诉充满信心
●庭审长达4个小时 ●争辩集中三焦点 ●法庭将择日宣判 据新京报讯 3月30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美国辉瑞公司状告专利复审委一案 。辉瑞公司要求恢复“万艾可”(俗称“伟哥”)的专利权,国内12家药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庭审 。[br]这是备受国内外关注的“伟哥”专利纠纷案的第一次庭审 。在长达4个小时的质证和辩论后,主审法官表示,此案仍须进一步补充论据,法院将择日宣判一审结果 。辉瑞中国公司总裁到场 由于该案关注度极高,国内外上百家媒体采访人员昨天一大早即赶到北京市一中院门口,等待拿旁听证 。辉瑞中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安高博、辉瑞企业事务部总监冯丹龙等辉瑞高层也出现在旁听席中,国内12家药企均有不少代表前来“观阵” 。[br]上午9时,北京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准时开审了“伟哥”专利行政诉讼案,整个庭审经过了4个多小时,至下午1时10分左右方告结束 。原告由2名代理律师出庭,被告及第三人共9名代理人出庭先后陈述,在阵容上颇显“悬殊” 。原告方为辉瑞爱尔兰药品公司(“西地那非”专利拥有者),被告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而利益关联方天津市联想药业、通化鸿淘茂药业等12家企业和北京市市民潘华平一同被列为第三人 。论辩集中3个焦点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辩的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专利复审委的决定(6228号决定)认定事实是否错误;二是6228号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恰当;三是6228号决定是否存在程序不合法问题 。[br]2004年7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了辉瑞万艾可专利无效,理由是“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原告辉瑞公司代理人认为,首先被告方错误地认定了一些事实,比如万艾可专利说明书中给出的具体化合物(西地那非)数据或实验结果,应被认定为最高优选级别(第五优选级别)的化合物,而不是被告认定的“第四化合物”,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这些描述完全可以获得西地那非,并用于治疗ED(男性功能勃起障碍) 。对此,被告方代理人认为,在原告说明书中,没有任何记载表明说明书给出的实验数据及相关技术效果描述是归属于第五级化合物的,原告的这种解释超出了说明书的范围 。[br]此外,原告认为,6228号决定背离了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错误地采用了高于法定标准的基准 。原告指出,被告做出专利无效决定的主要原因是: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普通技术人员不能“确信”专利提出的技术解决方案能实现发明目的,这比专利法相应条款多了“确信”两个字,按一般规定,只要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能实现该发明即可 。被告方认为,使用“确信”表述是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对此,原告代理人则认为,2001年10月18日生效《审查指南》是在万艾可专利生效(2001年9月19日生效)之后才出台,不应作为6228号决定的依据 。[br]采访人员在庭审中发现,双方辩论第三个焦点集中在被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上 。原告代理人认为,原告在此案无效宣告程序的口头审理过程中,曾对国内12家企业聘请专利复审委退休人员徐国文做代理人的资格提出异议,但被告没有支持 。对此,被告方辩称,到目前为止,国家尚无相关法规禁止从专利复审委员会退休人员从事专利代理的规定,对原告的请求自然不予支持 。[br]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辩论时间越来越长,最后法官不得不将各方每次发言时间控制在6分钟内 。在庭审结束之时,主审法官宣布,因案情较为复杂,各方仍须再补充证据,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b]多方声音[/b][b]国内企业:对案件胜诉充满信心[/b][br][br]通化鸿淘茂药业有限公司是当年发起“伟哥专利无效请求”的国内12家药企之一 。昨天上午,该公司董事长张玉才在接受本报采访人员电话采访时表示,他本人对案件胜诉充满信心 。[br]“我们虽然没拿到,但是由16家—17家企业筹划组建的‘伟哥联盟’中,已有6家—7家企业拿到了新药证书 。”张玉才称,联盟公司的筹划仍在运转之中,目前尚未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一旦法院终审判决专利复审委胜诉,“伟哥联盟”将很快能获得新药生产批件,以争夺被辉瑞“独占”的伟哥市场 。[br][br][b]国内企业原专利代理人徐国文律师:国内企业必须耐心等待[/b][br][br]为了避开一些嫌疑,我这次没有去代理此案,因为辉瑞公司认为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其实,当时无效宣告的口审是在2002年9月3日,我本人2001年11月就已经退休了 。目前,案件走向很难判定,决定权在法院方面 。在法院未做出终审判决之前,“伟哥”的专利权依然是有效的,国内企业必须耐心等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直没有给企业发新药生产批文 。[br][br][b]辉瑞公司:已向法院提供大量确凿证据[/b][br][br]辉瑞中国公司企业事务部媒体经理王勋彪表示,辉瑞公司已经向法院提供大量确凿的证据,在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之前,万艾可在中国的专利仍是有效的 。目前,万艾可在欧美等多个国家得到了不同形式的专利保护,在日本、美国和澳大利亚得到了与中国相同的专利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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