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 平台被判道歉并赔偿

原本想在网上悄悄举报他人直播违规 , 而且特别说明要求对举报内容保密 , 没想到 , 却被举报平台泄露了个人信息 , 因而被举报对象发现:举报者认为 , 平台泄露他的举报行为 , 侵害了他的隐私权及个人信息 , 故诉至法院 , 要求平台经营者对泄露隐私行为予以书面赔礼道歉 , 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
日前 ,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本案后 , 认定涉案平台构成侵犯隐私权、个人信息 , 应书面道歉 , 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
案情:
举报主播有违规行为
“私隐信息”被客服泄露
小鸣是A直播平台的用户 , 其于2019年11月5日、2020年9月18日以邮件形式分别举报A直播平台主播“清凌凌”和“星儿”的直播违规行为 , 并在邮件中要求对举报内容保密 。
不久后 , 小鸣就收到了主播“清凌凌”向其转发的举报邮件截图(含有姓名及举报内容附件中的微信头像等信息) , 其微信也被主播“星儿”删除 。
小鸣随即与平台方交涉 , 平台客服承认在与被举报主播核实情况时 , 曾将一些“私隐信息”截图发给主播 。
小鸣认为 , 平台泄露举报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及个人信息 , 故诉至法院 , 要求平台经营者A公司对泄露隐私行为予以书面赔礼道歉 , 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
A公司是否侵犯了小鸣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 , 判决A公司向小鸣出具书面致歉声明 , 并向小鸣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 目前 ,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法院:
匿名举报属隐私范畴
证据足以印证平台泄露信息
法院认为 , 小鸣举报平台主播违规的行为是不愿为他人知晓尤其是不愿为被举报人知晓的私密活动 , 属于隐私范畴 。
小鸣在举报过程中所署的真实姓名和举报内容附件中的微信头像等信息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小鸣的身份 , 属于小鸣的个人信息 。
然而 , 从A公司接收举报信息的“举报处置业务管理平台”上虽然不能看到举报人信息 , 但可以下载举报信附件 , 如将举报信附件直接转发给被举报人 , 客观上存在使被举报人知晓举报人身份的可能性 。
小鸣提供了“清凌凌”向其转发举报邮件的截图和“星儿”删除其微信等证据 , 可见被举报主播有高度可能知晓了小鸣举报人的身份 。
对A公司泄露小鸣举报信息的事实 , 相关证据足以相互印证 , 故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
法院认为 , A公司未经小鸣同意 , 向主播泄露了小鸣举报的信息 , 使被举报人知晓了小鸣的举报人身份 , 体现了A公司处理举报信息流程上的缺陷 , 侵害了小鸣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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