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 平台被判道歉并赔偿( 二 )


鉴于侵权行为侵害了小鸣的人格权 , 小鸣要求A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合法合理 , 予以支持 。 且被举报人知晓其举报信息后确实给小鸣带来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 , 综合考量A公司的过错程度、目的、方式和侵权后果等因素 , 酌情确定A公司向小鸣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
法官说法
民法典对隐私作出界定
经办法官曹钰表示 ,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对隐私的定义 , 举报行为是否属于隐私 , 可以从两方面把握:
首先 , 该客体是否处于“不为人知”的隐秘状态 。 传统“第三人理论”认为当事人如果已经同意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 即丧失合理隐私期待 。 但在大数据时代 , 在绝对隐秘信息和公开信息之间大量存在着与特定人共享信息的中间状态 。 只要个人信息处于未被不特定或多数人获知的状态 , 就符合“隐秘状态”的要求 。
本案中 , 小鸣的举报行为客观上不可避免会被受理举报的直播平台及相关处理人员所知晓 , 但仍未被不特定人所知 , 该举报行为应认定处于隐秘状态 。
其次 , 该客体是否具有不愿为人知的属性 。 在举报的特定场景下 , 判断当事人是否有“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主观意愿 , 可以采取两种进路:
一是从当事人外部行为作出具体判断 , 考察当事人是否根据处理信息的类型、场合、目的和方式采取了一定措施 , 如利用相当环境或使用有关设备尽力维护隐秘的状态;二是从社会一般合理认知标准作出抽象判断 。
本案中 , 从小鸣在举报邮件中强调不要泄露个人信息及一般社会公众对举报行为的普遍认知来看 , 举报人担心因举报泄露而遭受打击报复或歧视的心理符合常理 , 故小鸣举报平台主播违规的行为是不愿为他人知晓 , 尤其是不愿为被举报人知晓的私密活动 , 属于隐私范畴 。
本案中 , 小鸣在举报过程中所署的真实姓名和举报内容附件中的微信头像等信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 , 识别小鸣本人的身份 , 属于小鸣的个人信息 。
直播平台处理涉嫌主播违规的举报材料 , 通常只需对直播内容进行核实处理 。 直播平台将包含可识别举报人身份的材料转发给被举报人 , 不属于核实处理举报的必要举措 。
【举报人|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 平台被判道歉并赔偿】本案中 , 直播平台未经举报人同意将举报材料向被举报人公开 , 侵害了小鸣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 全媒体采访人员章程 通讯员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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